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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工作计划

时间: 06-02 栏目:工作计划

1优抚对象住房保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努力拓宽筹资渠道,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优抚对象住房解困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优抚对象住房困难问题。力争到20XX年,使优抚对象住房全部砖瓦化,居住条件达到或超过当地群众的平均住房水平,使其老有所居,居有所乐。

二、基本原则

㈠整体规划。结合我市城乡建设规划、各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因灾倒房、危房、草坯房等改造建设工程,高起点、高标准推进优抚对象住房建设工作。

㈡因地制宜。本着宜建则建、宜修则修、宜迁则迁、宜买则买、宜租则租和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优抚对象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优抚对象住房困难问题。

㈢分类保障。依据政策,优先考虑将农村优抚对象纳入因灾倒房、危房改造建设范畴。城镇优抚对象纳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范畴。

三、主要内容

㈠帮建形式和条件。现住房为农村草坯房、危房,需要修缮的,以及破损程度较重、修缮价值小的砖瓦房,原则上在原址上翻建和修缮。客观条件不允许翻建的草坯房、危房和无房户,由乡(镇、办)和村委会共同帮助选址建房,也可根据个人意愿买房。

现住房为城镇危房和无房户的,以帮助其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为主,按低收入家庭标准提供租房补贴为辅的原则解决其住房问题。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扶持:

原住房状况良好,且能正常居住的;原住房于年1月1日以后变卖或变更产权的;移位已建砖瓦房但仍在原址遗留下的草坯房、危房;原住房已动迁,但补偿款未用于重新购房的;原住房已抵押或变卖用于偿还债务的;故意隐瞒现状、突击变更房屋权属或赠与子女及假借离婚将原住房赠予配偶的;原住房已变卖或无房,但已在儿女家或其他直系亲属家居住2年以上,且房屋属于砖瓦结构,无破损的。

原住房已赠与子女,但本人不愿与子女同住的,可酌情将其安置到光荣院。其他优抚对象有特殊情况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由市民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解决。

上述无房户是指经所在乡(镇、办)出具家庭生活困难无力建房,长期租房或寄居证明的困难优抚对象。

㈡建设形式和标准。按照“安全、实用、节能、卫生、经济、美观”要求,统一设计建筑样式和标准并组织建设。新建房标准为户均(系指优抚对象本人及配偶)面积42平方米,砖瓦结构、彩钢瓦、塑钢窗,通水、通电。维修住房标准为结构坚固、保暖防雨、实用美观。

㈢政策扶持。新建住房市政府每户补助5000元至12000元;维修住房每户补助4000元至7000元。上述补助资金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相关部门要从用地、用材、行政审批等方面,为优抚对象住房建设提供便利。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分配要优先照顾城镇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

㈣资金来源。优抚对象住房维修改造资金主要采取政府扶持、个人负担、危房改造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优抚资金、因灾倒危房重建资金、社会力量帮扶等办法解决。

㈤产权归属。优抚对象自行建房,享受市政府补助的,其房屋产权归其个人所有。无力建房的,由所在乡(镇、办)或村(居)委会建设,房屋产权归所在乡(镇、办)或村(居)委会所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档案,明晰产权,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四、保障措施

㈠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优抚对象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市政府副市长同志任组长,民政、财政、国土、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规划等部门和各乡(镇、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刘亚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每年3月底前,市民政局要牵头编制当年优抚对象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各乡(镇、办)具体落实。

㈡严格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批,杜绝人情户、关系户。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严把施工标准和工程质量关,对建筑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的,一律不予核拨补助资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优抚对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占用、挪用、截留、弄虚作假,确保专款专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的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整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㈢开展帮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通过开展群众互助、社会扶助、对口支援、劳动互助、义务帮工等多种形式,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问题,改善生活条件。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报道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营造人人关心,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2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减免待遇计划

一、享受医疗优待减免的对象

凡户籍在本区的享受定期抚恤金和补助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涉核人员(以下统称“医疗优待减免对象”),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均享受医疗优待减免待遇。

二、优待减免对象的医疗保险

医疗优待减免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优待减免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基本医疗统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缴纳。

三、门诊医疗的费用包干

医疗优待减免对象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300元包干,不再另行报销。包干费用由各镇(街道)于每年年初下发至优待减免对象。

四、住院医疗费用的减免比例

医疗优待减免对象因病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按比例支付后,在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比例报销:

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孤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不承担基本医疗费用;

2、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享受儿童医疗统筹的除外)、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享受定期补助的复员军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30%;

3、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儿童医疗统筹的除外)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40%;

4、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50%;

5、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自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60%。

住院期间个人自费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全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非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住院医疗的定点、转诊制度

各镇、街道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优抚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中心)。按照“小病进社区”的原则,医疗优待减免对象应在户籍所在镇(街道)的定点服务中心选择一处住院就医。医疗优待减免对象须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定点服务中心就医。因定点服务中心现有诊疗项目、医疗技术不能提供服务,需转市区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须经定点服务中心批准,镇(街道)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转诊。医疗优待减免对象在本市遇有急诊,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在入院三天内到定点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未经同意自行到定点服务中心以外的医院、卫生院、私人诊所就诊及购买药品,所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六、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

医疗优待减免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费部分的减免部分,在所属的镇(街道)定点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实行“一站式”即时报销,由定点服务中心按规定在每次出院时予以核销;经批准同意转诊到其它医院的,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本人身份证、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等资料,到定点服务中心按规定予以报销。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费部分的减免部分,应在次年3月底前进行报销,超过此期限的不再予以报销。定点服务中心每半年就减免的相关费用与有关镇(街道)统一结算。

七、优抚医疗的经费渠道

门诊包干、医疗优待减免所需资金按财政结算体制实行分级承担,其它镇(街道)由区财政补贴20%,分别列入区、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

八、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区、镇(街道)两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优待减免制度,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减免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上述优抚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做好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卫生部门要将农村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服务安全认真做好医疗减免费用的结算工作;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医疗减免资金,定期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3关于结对帮扶困难重点优抚对象的帮扶计划

市双拥办:

根据《泸州市直机关工委、泸州市双拥办关于下达市级党政部门结对帮扶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名单的通知》(泸市双拥办[20XX]7号)文件精神,局党组、局行政十分重视,及时组织我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会议,就我局结对帮扶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工作进行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力争使帮扶家庭1年初见效,3年大见到成效。其计划如下:

一、对我局结对帮扶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叙永县江门镇大田村二社在乡退伍军人曾维君的具体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的生产、生活、子女读书情况等现状进行详细了解,对其存在的具体困难进行了解。

二、在今年“八一”节前期,组织我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同志前往其家中进行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根据曾维君同志的具体情况,帮助其发展家禽养殖我局给予经济和技术上的支持,使其创收增收,改变生活状况,提高生活水平,并与有关部门协商,逐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二0XX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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