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质量安全承诺书
1兽药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切实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依法规范我企业在天祝县范围内流动配送(批发)兽药的行为,强化兽药市场和经营质量监管,杜绝非法经营假劣兽药、禁用淘汰兽药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企业特做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兽药GSP。建立兽药入库、保管、出库等各类制度及记录,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的入库、出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及时、准确、完整的汇总记录及原始凭证,做到对产品可以跟踪和溯源;兽药销售建立销售客户档案。建立健全供应商、经营产品资质档案和经营产品目录。采购兽药索取并建立保存供应商及产品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和采购原始凭证。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具体兽药产品相关运输要求运输配送兽药,保证兽药产品的质量,并与天祝县区域内兽药经营使用单位签订兽药质量保证协议,履行协议义务
三、不经营假劣兽药;不经营“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不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不擅自采购并销售人用药品及安钠咖、氯胺酮等精神类药物;不经营标签和说明书不规范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的产品)。
四、在《兽药经营许可证》许可及天祝县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指定范围内开展兽药配送(批发)经营活动。不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生物制品与供货企业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并在代理范围内经营。
五、对所销售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发现有不良反应时及时向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发现假劣兽药及时向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兽药采购前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数据库对拟经营产品进行查询,确定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的真伪。
七、重申本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八、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经营企业携带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祁连分所各存档一份。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监督单位:
____年____月____日
2兽药、饲料经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兽药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兽药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自觉办理各类相关证照,并落实有关的管理制度。
3、如实登记兽药销售记录,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购买人、购买数量、药物批号等信息,建立兽药销售追溯制度。
4、所经营兽药全部为农业部GMP认证企业生产。
5、经营兽药经生产企业药检机构检验合格,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检验合格证。
6、不销售、使用假劣兽药、无批准文号的兽药、不符合质量标准兽药、国家规定的违禁兽药。
7、绝不经营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停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发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其他违禁物质。
8、进货时认真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绝不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9、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强化行业自律,坚决维护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强买强卖,不搞价格垄断,不发布虚假广告信息,不侵犯他人的商标和专利,不哄抬新产品价格和恶意压价倾销。
10、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饲料产品和违禁产品及时组织自我清查,积极配合日常检查工作,主动出示相关票证和购销台账。
本承诺书一式叁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承诺单位各一份。
承诺人(盖章、签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3蓬安县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加强兽药经营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预防或治疗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本企业向社会公开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严格遵守国家制定或公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逐步完善兽药经营质量规范(GSP)条件。本企业法人是兽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张贴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建立兽药进出管理制度,并有兽药入库、出库记录;严格执行兽药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兽药检查、验收的记录;各项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
四、建立购销记录,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事项,做到对产品可以溯源和质量跟踪。
五、保证不经营假、劣兽药;不经营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合物;不经营强制免疫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不拆零、分装、配制兽药产品并销售;不销售没有注明产地的兽用中药材;不擅自采购并销售人用药品,不擅自采购和销售定点供应的安钠咖、氯胺酮、麻黄碱等精神类药品。不采购并销售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不采购并销售无“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号”的进口兽药;不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六、认真配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兽药经营企业登记备案销售制度和强制退出制度,建立兽药供应商的资质及其供应的兽药产品质量的档案。进购前认真审核供应商的资质,索取兽药生产企业的《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每个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并且留存建档。
七、定期不定期对国家、省、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及时组织清查,并做好记录。
八、自觉接受县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兽药质量抽样。
九、遵循先入先出、不同批号距失效期短的产品优先销售的原则销售兽药。
十、在市场上发现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以及质量可疑的兽药时,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对所销售的兽药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发现有不良反应时,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十一、更改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及时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申办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更改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时,要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
承诺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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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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