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安全生产责任书
1县(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确保完成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完成以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具体内容为:
一、工作职责
(一)加强综合管理
1.县(区)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要主持或者委托分管领导人组织召开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县(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上的突出问题;支持、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批准下达执行;组织考核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或者惩罚;按照规定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2.县(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负责部署安排本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召开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领导和支持本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3.县(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人直接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将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贯彻到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并组织实施。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采取措施确保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监督检查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和隐患,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4.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乡(镇)政府、部门和企业,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考核奖惩激励约束机制。
5.县(区)级财政预算要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资金的投入。
6.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县(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组织督查组对所辖各乡(镇)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全市、全区、全国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和节日长假期间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7.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非煤矿矿山开采重大灾害预防与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测预警和事故应急、烟花爆竹药药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等科技项目开发力度,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组织修订安全技术规程,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8.督促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9.健全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的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10.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对事故隐患不整改、年内重复发生同类型一般事故、发生险肇事故、发生死亡事故和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约见警示或黄牌警诫,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12.按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半年和全年履职报告、自检自评考核情况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重大部署及相关专项行动的贯彻落实情况材料等。
(二)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1.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攻坚年”活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机构,指导督促辖区内所有企业包括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全面、彻底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企业单位隐患自查自纠率要达100%,隐患整改率要达95%以上。
2.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行隐患排查、报告、登记、治理、销号全过程监管制度,督促相关单位和企业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企业直接负责人、部门监管责任人和政府督办负责人进行整改。
3.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10项左右、县(区)人民政府10项左右、乡政府5项左右、村委会3项左右。列为市、县(区)、乡镇、村委会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隐患项目,要在1月底前确定下来,重大隐患由各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列为年度整治任务的隐患(年度计划)整改率要达100%。
4.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定期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和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治理整顿,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1.扎实、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制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内容、整治标准、整治责任单位和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治。
2.进一步加强平安畅通县区、交通安全文明村、农机安全村创建活动。
3.落实向每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派驻安全监管人员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的日常安全监管,盯死盯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
(四)、加强基础工作和强化源头管理
1.进一步加强对持证企业日常监管,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具备从事生产活动以及对不按要求完成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实施关闭。
2.认真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计划、经济部门每季度将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监部门备案,督促新、改、扩建工程做到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督促、指导各类企业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推动企业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每个县(区)年内要推动15家以上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并力争达标。
(五)、加强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
1.进一步加强县(区)安监队伍建设。要给县(区)安监局配足安监人员,安监人员编制到位率要达到100%。各县(区)要根据工作重点配备必须的专业安监人员,并保证安监工作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办公场地、工作车辆和安全检查必须的器材、设备等。
2.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3.加强农村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辖区内每个村配备1名兼职安全员,组织村级安全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增强安全员的安全监管能力。
4.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要达到100%。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本县(区)年度、季度和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职能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重点解决好辖区内屡禁不止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
3.负有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要全面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职责,强化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做到公正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执法环境良好,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组织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认真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公民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加强“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领导,制定本县(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开展形势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知识。
3.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生产、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合格证。
5.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八)、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加强本县(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完善本级政府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年内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2.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落实救援预案涉及的救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保证应急救援启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
3.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按国家和自治区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杜绝瞒报和迟报现象。并迅速组织救援、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4.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责任追究。辖区内立案查处的事故要按规定期限全部结案,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事故调查结案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报送市安委办。
5.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制度,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
二、控制目标
(一)20XX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有效预防伤亡事故,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年度控制考核指标以内,力争20XX年的安全生产比上年稳定好转。
(二)具体目标。各县(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详见《20XX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附件一)。
(三)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事故;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须比上年有所减少,且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较大事故起数以内。
三、履职考核
(一)各县(区)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为本县(区)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
(二)市政府组织督查和考核以本责任书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控制目标为依据。考核细则另行下发。
(三)安全生产履职考核评定办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评分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以下至800分良好,800分以下至700为合格,低于700分为不合格。
(四)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的,考评等级降低一级。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不合格: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20%以上。
2.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
3.道路交通年内发生三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
4.工矿商贸及其它行业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
(五)考核以“季度检查、阶段督查,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市政府7月中旬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履职情况进行督查,次年1月中旬对各县(区)进行全面考评。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府安全生产考评办法,严格检查考核制度,做到奖惩兑现。经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要给予奖励,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
(七)县(区)政府要分别于今年7月上旬和明年1月上旬,认真填写好《县(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书》(详见附件二),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今年7月5日和明年1月5日前,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附件一:20XX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附件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书
北海市人民政府
签字人:
签章时间:20XX年X月XX日
责任单位:
签字人:
签章时间:20XX年X月XX日
2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区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按照分级管理负责的原则,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其他工作的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区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为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决定,切实履行职责。
三、目标责任
(一)事故目标。
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实行零控制。
(二)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会议精神。
2.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职能职责,全面完成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办)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3.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好辖区、系统、行业安全管理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4.安全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责任明确。
5.按要求准时参加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培训。
6.认真落实辖区、系统、行业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好本辖区“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7.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及时、准确、不瞒报、不谎报,做到安全生产信息畅通。
8.辖区、系统内发生各类事故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并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9.定期开展本辖区、系统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于每月25日前书面向区安委办报告,并采取措施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和完成省、市、区下达的隐患整治任务。
10.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逗硬执行隐患治理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按时完成省、市、区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任务。建立“打非治违”工作长效机制,实现“打非治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11.加强安全社区建设、帮扶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的标准,水宁寺镇在20XX年3月底前通过省级验收;东城办事处、江北办事处在20XX年10月底前通过省级验收;清江镇、回风办事处在20XX年11月底前通过省级验收;大河乡、花溪乡、化成镇、凌云乡、三江镇在20XX年11月底前通过市级验收;其余乡镇(办事处)、区级部门要按区政府要求完成帮扶任务。
12.各类安全资料齐全,事故、隐患档案完善,按时按量报送安全生产政务信息。
13、认真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安委会及安委办布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四、考核方法、时间、内容及奖惩
(一)考核方法:先由各责任单位自评,写出书面总结于12
月30日前报区安委办,再由区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二)考核时间:当年年底前。
(三)考核内容:按区目督办年内考评细则执行。
(四)奖惩:
1.对考核得分在91分以上单位为先进单位(由区政府给予表彰),70-90分的责任单位为合格单位,7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凡责任单位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事故的;虽无人员伤亡其事故经济(财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对一般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年内发生两次各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内发生三次各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本责任书一式贰份,下达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各执一份,经下达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代表签字生效。执行时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下达责任单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责任人:
责任单位:
20XX年XX月X日
责任人:
20XX年XX月X日
3温州市龙湾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明确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的落实,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受龙湾区建设局委托,区内各工程项目与龙湾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接受区安监站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并明确以下安全生产目标及责任。
一、施工安全生产目标
1、施工期间不发生一起四级(包含四级)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
2、施工期间不发生由构筑物坍塌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3、施工期间不发生支模架、脚手架、大型施工机具、深基坑坍塌、火灾等责任事故;
4、施工期间达到(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明标化工地)标准。
二、施工安全阶段验收
(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至以下阶段时,应书面上报区安监站组织施工安全阶段验收:
1、第一阶段:□地下室开挖前□打桩工作量完成50%
2、第二阶段:主体施工到二层楼面;
3、第三阶段:主体形象进度结顶;
4、第四阶段:外装修完成50%;
(二)市政工程施工到以下阶段时,应书面报告区安监站申请控制点验收。
1、第一阶段:完成总工程量的30%;
2、第二阶段:完成总工程量的60%;
3、第三阶段:完成总工程量的90%;
(三)工程项目竣工后,建筑施工企业凭施工安全四(三)阶段验收评定单到区安监站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等级核定手续,凭《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等级评定表》到局建筑业管理科办理有关人员证件网上退证手续。
三、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器材。
(五)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积极创文明标化工地,如施工单位创出与本责任书所约定的更高级别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除按市建设局温建建〔20XX〕75号文件规定核算相应的文明施工增加费用以外,还应对工程项目部予以奖励。
四、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安全责任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实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工程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三)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将工程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落实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特别是在抗台及防汛过程中要措施得力,提早制订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
(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专项方案,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及时组织论证,并在论证方案投入使用前到区安监站备案,未经论证的方案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七)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使用、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制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责任制;并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施工机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钢管、扣件等设备必须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大型起重设备(塔吊、施工电梯)及物料提升机、高处悬挂施工用设备和其它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XX〕76号)文件有关办理手续,取得使用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各项目部必须制订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筑工地如发生重大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区安监站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配合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九)根据《关于做好温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上报、公示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建建〔20XX〕175号文件要求,即使做好上报、公示和管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汇总表》及时上报区安监站。
(十)施工期间,及时上报事故安全阶段验收,并做好施工安全的各项整改工作。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等级核定手续。
五、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对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要督促施工企业及时组织论证,并督促施工单位到区安监站备案,未经论证的方案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三)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安监站报告。
(四)督促施工单位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和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区安监站上报施工安全阶段验收,并参与各阶段的施工安全生产验收工作。
(六)督促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上报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汇总表。
六、区安监站安全责任
(一)区安监站应当根据施工企业安全阶段验收的申请,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及时给予阶段验收和最终安全生产评价。
(二)区安监站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工地的大型设备、基坑、模板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部位和分项工程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详细指出,并督促工程项目部做好整改工作。
(三)区安监站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技术指导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施工企业推行和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稳步、有序发展。
七、奖罚约定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落实本责任书的安全生产目标,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根据龙湾区建设局《关于印发<龙湾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奖励办法>的通知》温龙建〔20XX〕74号文件规定,区级标化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奖励,其奖励上限为1万元;市级标化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奖励,其奖励下限为2万元,上限为5万元;省级标化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奖励,其奖励下限为5万元,上限为10万元;获得“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的,统一给予15万元奖励。工程项目获多项奖项的,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对创出市级及以上文明标化工地的建造师,经区建设局批准,可以多承接一个符合建造师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项目。
(二)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如创出与本责任书所约定的更高级别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除按市建设局温建建〔20XX〕75号文件规定核算相应的文明施工增加费用以外,还应对工程项目部予以奖励。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如未创出与本责任书所约定级别的文明标化工地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网上公布。
(三)对区安监站在平时阶段验收及日常检查、巡查中提出的安全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个人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XX]12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在12个月内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由我站上报区建设局,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八、其他
(一)本责任书由龙湾区安监站负责解释。
(二)本责任书一式六份,区建设局、区安监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各一份。
负责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