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1***县养殖动物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一定服从县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养殖过程中严格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养殖档案,做好生产记录注明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病死的在备注栏注明病死和淘汰的原因。
2、从外地引进饲养动物时,积极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取得合法的检疫手续再进行调入,调入后隔离15天后,经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查健康后,才进行混群饲养。
3、出售动物前,积极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再进行出售。
4、在养殖过程中动物发生病死时,决不乱扔、乱抛,及时向所在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病死动物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落实养殖情况监督核查台账登记,接受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监督。
本单位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对病死畜禽作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养殖场(户)郑重承诺:
1、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落实无害化处理制度,保证病死畜禽不出售、不随意扔弃,并对其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2、对病死畜禽的垫料、排泄物以及被污染的饲料等作堆积发酵,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已作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作好详细记录,并保存记录资料,对所有记录均保存两年以上;
4、本场(户)如果出售、扔弃病死畜禽,或对病死畜禽作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之处理,愿意受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名):
地址:
电话:
20XX年X月X日
3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促使广大养殖场(户)能够自觉的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XX〕28号)、《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光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寿政发〔20XX〕69号)文件精神,近日,寿光市畜牧兽医管理局召开专门会议,要求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户)签订《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中,要求养殖户承诺:
(一)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不出售,以免进入市场流向餐桌;不随意抛弃,以免造成疫病流传和环境污染。
(二)对病死畜禽通过焚烧、深埋等手段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
(三)养殖场(户)如果出售病死畜禽,愿意接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若扔弃病死畜禽,愿意接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