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安全生产责任书
1芷江县商务局对县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场安全生产责任书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南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怀化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湖南省商务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湘商法规[20XX]3号)的要求,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县商务局与县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场(芷江县和平肉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本责任书。
一、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屠宰活动必须接受县商务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县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4)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5)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县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证书。
四、县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加强卫生管理,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做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制度。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应当具备处理病猪和病猪产品不影响人体、动物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县定点屠宰场采购或者代宰的生猪,必须有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必须做到所有无检疫合格证、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场屠宰,待宰的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六、县定点屠宰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制度。必须做好生猪宰前检验,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后方可放行出场,检验印章加盖要清晰完整,便于识别与稽查,更换印章颜色要及时报告屠宰办;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肉品检验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县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场销售。必须认真如实登记每日检验检疫出场及开票生猪宰杀头数,敬业爱岗,加强值班力度,严禁缺岗脱班,杜绝因无值班人员而未经检验检疫及未开票生猪肉品出场。
七、县定点屠宰场必须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及相关制度。完善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必须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且要张贴上墙。
八、县定点屠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求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场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场台帐管理制度;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7)定点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投资入股定点屠宰场;
(8)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
九、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有下列行为,由县商务局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2)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3)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4)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5)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情节严重的,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资格。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制定定点屠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生产管理及用电管理专人,安全操作机械化屠宰及无害化焚烧设备,确保不发生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一、场内各位员工及家属不参加“黄、赌、毒”,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
十二、场内各位员工及家属配合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等,配合县里各项安全生产中心工作。
县商务局(盖章) (盖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
2xx市商务局岗位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单位:
XX市商务局
二、工作范围:
1、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工作
2、外经外贸协调管理工作
3、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4、市场整顿规范工作
5、流通业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6、餐饮服务业规范、协调管理工作
7、成品油市场、酒类市场、调味品市场、畜禽定点屠宰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8、典当和报废机动车拆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9、特许行业监督管理和商贸流通业安全生产工作
10、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岗位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国内外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2、负责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3、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责任。研究拟订全市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4、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典当、拍卖等特种商品及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酒类、调味品生产流通及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组织协调工作。
5、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6、拟订和推进全市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工作。
7、贯彻执行国家促进服务业出口和服务业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8、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全市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审核或核准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负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配合商务部、商务厅解决世贸组织框架下涉及我市的贸易争端,负责推进我市进出口贸易的标准化建设。
10、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配合上级商务部门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11、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组织实施我市对台直接通商工作;管理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12、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13、负责组织拟订全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拟订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协调解决物流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物流业的发展;负责全市重点物流项目和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收集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数据,对物流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我市物流企业档案数据库;指导物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14、指导监督以遵化市名义在境外举办的各种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拟订并实施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15、负责全市商务工作新闻发布会、宣传工作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市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负责驻遵商业协会的联络、协调。
16、贯彻落实国家、省、唐山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7、研究拟订全市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利用国内资金和经济技术合作、区域协作的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18、统筹全市招商引资和经济协作工作。负责全市境内外重大招商活动的谋划、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牵头组织专业性、行业性招商活动;指导协调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开展招商活动。
19、负责全市招商工作体系、工作机制的建立,对各乡镇、园区招商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绩效评估、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利用国内外资金和经济技术合作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20、负责全市对境内外重要招商项目的谋划、包装、发布、推介工作,建立项目库和客户库;组织招商引资和经济协作重点项目的推介、洽谈和协调工作。
21、负责全市对境内外重要客户的联络拓展、重要团组和客户来访考察、洽谈的组织接待工作;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利用国内资金项目洽谈、签约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负责签约项目的履约落实;承办市政府招商引资代表团出访工作。
22、组织和促进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专业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形式的招商活动;聘请招商顾问、培育招商专业人才队伍、开展招商培训,建立和维护招商网。
23、负责全市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和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申报和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负责全市服务外包等新的利用外资领域拓展工作;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的跟踪、协调和服务。
24、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25、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外来投资企业协会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
26、负责对全市贯彻落实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利用国内资金的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情况的监督、检查。
2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签字:
商务局党组履行以上岗位职责,努力实现既定工作目标。
商务局党组:
日期:20XX年10月X日
市直机关党工委认可上述职责。
市直机关党工委:
日期:20XX年10月X日
3固原市商务局目标责任书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要在系统内部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将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纳入本行业工作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之中,加强对下属单位消防工作的检查考评,切实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大与消防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形成消防安全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加强火灾预防工作。要认真分析研判火灾形势,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持火灾形势相对稳定,确保全市各局属部门不发生有较大影响和亡人火灾事故。
三、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拟订各局属部门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建立安全工作督查督导制度。
四、完善应急救援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预警系统;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配合市政府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及联动调用方式数据库。
五、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中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商场、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专项检查;依法实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办法》宣贯工作。市商务局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和安全消防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市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组织本系统所辖单位积极开展“四个能力”(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达标建设,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七、市商务局要认真组织实施本目标责任书,市人民政府将在年底依据此责任书检查考核市商务局本年度消防工作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