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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知识演讲稿

时间: 01-18 栏目:演讲稿

1农村法律法规演讲稿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鉴于此,我准备了一篇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演讲稿。农村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在这里我结合本村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探讨相关知识。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而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合理的利用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关键的要素,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我不想单纯的去搬那些生硬的条文,我想结合实际的事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

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2)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

答案: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时,原有承包地不得抽回。

(3)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只有全家都迁移到了设区的城市,纳入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村集体才有权收回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村集体在承包期内也无权调整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

(4)例:承包了几百亩土地,打算种粮食,可是付了承包款后却没有了启动资金,那么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在银行贷款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能贷款?)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根本障碍在于法律的禁止规定。但由于农民因缺乏可抵押的财产,融资渠道很窄,扩大生产规模存在很大障碍,而现阶段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农民的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允许农民以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还是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纷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推进产业集中发展: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和重大产业化经营项目,加大对乳品、酿酒、肉类等农产品精加工产业集群的扶持力度;二是推进农民向集中居住区集中: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解决农民进城购房资金需求;三是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支持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促进集中成片流转土地,推进粮食规模化生产;四是支持农田水利、农村能源、环境整治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所以,你可根据以上情况,选择适合的条款,写份贷款申请,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并申请贷款。

2农村法制宣传讲座

全村的广大群众:

你们好!

我今天要发言的题目是主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学法、守法、用法,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可见,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理念,是建设现代化国家,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前提和基础,我们国家通过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还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因此如何把法制建设纳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使老百姓能够自觉守法、护法,不断提高自身知法、守法意识,和依法办事本领,而不去犯法,如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合理表达诉求。“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共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共同营造遵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我针对农村经常性会发生的几类纠纷,及如何处理,简单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广大群众参考:

一、房屋宅基纠纷

1、所谓的房屋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和处分权而发生的争执,房屋纠纷,有的属于民事纠纷,有的属于行政纠纷,也有的因房屋纠纷造成了伤害后果,酿成刑事犯罪。这类案件首先要弄清楚房屋的产权是属谁的,有没有权属证书,当然农村主要是以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证为准,确认该份房屋的登记证上是谁的名字,那么该处房屋的归属权就是谁的,这种类型的案件争议很多,有的是建房纠纷,宅基地四至不清引起的纠纷,一方侵犯了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还有的是违章建房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赠与纠纷、换房纠纷等。

2、宅基地纠纷主要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宅基地使用权转移而产生的纠纷,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侵犯了他人和集体的纠纷。这类纠纷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宅基地使用主要以宅基证为主,四至或界限不明确的,可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待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后方可使用。

二、债权债务纠纷

所谓的债是按照合同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力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所谓债务纠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中发生的争执,债务纠纷主要包括:(一)因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二)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三)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因他人受到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这种利益原则上应予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四)因无故管理所生之债务纠纷(五)其他原因所生之债务纠

三、邻里纠纷

指城乡住宅区街坊邻居日常生活中因相邻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常见的有土地通行纠纷、排水纠纷、装潢纠纷、相邻通风采光纠纷,空调主外机滴水引起的纠纷等等,这类纠纷的发生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基本上是由日常生活鸡毛蒜皮的琐事上引起的饿,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类纠纷,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人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伟,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土地上通行的,应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一方擅自堵截或者占用自然流水,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生产,他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人损失,应予赔偿。

4、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造成损失的,受益人要合理赔偿。

5、相邻房屋空调滴水,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6、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须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的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7、相邻一方在自己的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种植树木的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8、相邻一方在装潢房屋时,不得影响另一方正常休息,更不得破坏管线,影响另一方的电线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婚姻纠纷、继承权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扶养纠纷等婚约纠纷、离婚纠纷)

五、农村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农村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准

六、损害赔偿纠纷

所谓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结果,而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因损害赔偿难以达成一致而形成的纠纷,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需要具备四个要件(一)损害事实的存在(二)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四)行为人过错。

这类纠纷,包括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虽然不同时具备,但法律规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哪些属于特殊损害赔偿呢?

(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

(三)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五)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六)五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依据的《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必须通过有效的实施才能予以实现,因此,这就要求广大人民群众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决不能盲目感情用事,把自己培养成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有用新型农民。

谢谢大家!

3农村赡养问题法制宣传讲稿

各位村民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农村老人的赡养”。

我国一向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俗话说百善孝为先,父母们含辛茹苦把子女抚养成人,并且帮助子女组建自己的家庭,他们所付出的心血是我们所无法估量的,在他们年迈之际,作为子女理应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根据近几年的案件种类统计我们发现,农村的老人赡养案件逐渐增多,由赡养引起的如房产分割、侵权、离婚等其他案件数量也呈增长趋势,这些案件处理不好,将大大地伤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不但父母的赡养问题得不到解决,父母晚年夫妻生活得不到保障,还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当前我们的养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家庭养老,一种是社会养老,而在农村家庭养老更是一种最常见的养老方式。通过对以往农村赡养案件的案情分析,我们发现导致农村赡养问题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农村贫困引起的赡养问题。农民务农经济收入低,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加之种植成本不断上升,农产品价格又不稳定,农民增收不明显,农村老人的社会养老保障还不健全,引起了部分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老人赡养难,尤其是体弱多病的老人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为了抚养子女和子女成家,父母倾其全力,有的甚至将房子、生产资料、继续以及家里所有的生活欧诺个品全部都分给了子女,自己轮换在子女家里住,有的家庭老人年事已高,病也多起来了,成了子女的“负担”,使本来就贫困的子女们不堪重负,迫于无奈有的子女只好停止对老人的微薄供养。

二是,家庭分家析产纠纷引起的赡养问题。在赡养纠纷中大多是因分家析产所产生的,有的老人在儿女分家是存在厚此薄彼的现象,导致家庭财产分割不均引发矛盾,人为使家庭成员之间形成积怨,多子女家庭中一个子女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就相互观望,相互推诿,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老人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这种案例在实际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譬如有个村的村民吴某有5个子女,为家庭矛盾及分家析产导致生活无着落去年过年是还到政府要饭吃,法庭多次调解都收效甚微。老大说老人给老二分的田多些,应该老二养老,老二说老人给老幺分的财产多些,应该老幺养老;老幺说家庭生活困难,自己基本生活无保障,无法承担养老任务。子女一个个这样你推我让,最终受伤害的就只有老人。

三是,赡养义务的承担存在误区。相当部分的出嫁女似乎认为赡养父母是兄弟的责任,与自己无关,因而未尽到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责任。长久以来,农村的养老问题一直都落在男性后代身上,嫁出去的女儿不担负赡养义务似乎顺理成章,产生纠纷成为必然。

还有一些其他事由引起的赡养纠纷,比如父(母)再婚不赡养。一些子女认为父(母)再婚后便自然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父或母的养老问题便由其新组成的家庭子女承担,导致新旧两个家庭在老人赡养问题上相互推诿,产生纠纷。婆媳之间的口角问题、妯娌之间的矛盾问题、老人的唠叨啰嗦,家庭内部的是非问题等问题都引发了赡养纠纷。

以上这些事由反应出了我们部分农村家庭在老人赡养问题所表现出的:道德观念滞后、法律知识缺失、法制意识淡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辅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规定了: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赡养老人是作为儿女应尽的义务,父母们操劳了一辈子,如果在晚年时期不但享受不到儿女应由的照顾,而且连生活都成问题,那么作为子女不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赡养问题虽然看似简单,但是引发的一些列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内睦者,家道昌。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父母都不愿意赡养,家庭内部都不能做到和睦相处,还何谈报效祖国。每个人都会有老去的一天,对老人的赡养不单单是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尽到一个做子女的义务,更是给自己的子女树立一个榜样。俗话说父母是子女最好的老师,尤其是在道德教育上。试想一下如果你不赡养父母,在你年迈体弱之时,你的子女又会怎样对待你。

在座的各位,这次演讲的目的不只是单纯的让你们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宣传教育,破旧立新,扫除封建残余,让广大农民明确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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