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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演讲稿3000字

时间: 09-06 栏目:总结

1依法治国演讲稿

今天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的第二次革命》作为题目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从政治角度、从长远角度的考虑。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决定》不仅是一个依法治国、法治的概念,还是政治改革最具体的里程碑式的、纲领式的文件。因为法治文明就是政治文明。邓小平说“中国的改革能不能成功最终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能不能成功”。政治体制改革我们以前也进行过理论上的探讨和具体的实践,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主怎么搞,民主也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趋势。邓小平认为,民主必须要制度化、法治化。要发展民主没有问题,但不能把西方社会的民主拿到中国,那将会是不适应的。民主又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就要在法治文明上规范民主,发展中国政治改革。

一、依法治国——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依法治国,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里的原话。用什么方法治理国家,深化改革,带领人民实现梦想,就是要依靠法治。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改革的总目标,到底怎么样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给出了答案,就是依法治国,这既是治理方式的明确规划又是如何更好的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的很好的落脚点。这一届的领导集体的执政智慧极高,打出了一系列组合拳,提出了一套非常有效的办法,而且每个方面做出了十分权威、十分内行的决定。怎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一个非常严密、符合逻辑、符合中国实际的决定,不带有西化的东西,也没有因循守旧的东西,既符合人类文明发展趋势,又紧紧扎根于中国改革实践的深厚的土壤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形成一套制度,包括法律、法规等各种各样的制度;光有制度还不够,还有一套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治实施使法律活起来,让文本上的东西变成实践上的东西;在实施过程中,就可能有些人偏离了,还有一套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这是第三个体系;第四个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必须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有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给了明确解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也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独立之外的,这标志着我党的理论思维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油和水的关系,二者是一致的,没有大小之分的。

(一)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最重要的成果。怎么样建设法治文明,世界上有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有自己不同的法统。中国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有什么样的总目标,要规定什么样的方向呢?总目标就是方向,方向错了,可能在发展中还没有发展到那个目标就已经出了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体系,不能撇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能撇开我们的国家制度。不是西方的所谓的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一套中国的政治制度、中国的经济制度,扎根在中国深化的历史文化传统上的国家政治的框架、国家权力的框架以及发展运行的各种各样的规范。资本主义的法治文明在长达几百年的历史中,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体系,但西方已经被实践证明了的东西,我们只能借鉴,不能照搬。邓小平同志在十二大开幕词里讲的那段话,就是对中国社会实践以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总结出来的,“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所以,中国依法治国总目标就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是有法可依;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执法必严;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违法必究。原来我们曾经有过无法可依的情况,过去法律不健全,有空白点,而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有时候法律上没规范的,没有办法去依法。法属于制度范畴,它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现在我们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但是在具体细节、具体实施方式,在司法、执法,以及一系列法律、法治的过程中还有许多细节没有制定出来,还有很多空白的地方需要完备、完善,所以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继续努力。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现在好多层面上还存在着执法不严、贪赃枉法、徇私枉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等司法腐败情况,司法腐败是老百姓最痛恨的,司法腐败就是权力腐败。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这方面要下大力气,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还有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就是保证我们法治实施不走样、不变形,真正体现我们公平正义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如果出了问题,那法治国家、法治文明也建不成。邓小平同志说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政治改革的一个目标。民主怎么搞?民主必须法治化,必须按照规矩来,按照中国特色的规矩来制定。这么大的国家,遇到这么多的问题,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遇到了深层次的问题,如何破解,靠人、靠政策,随意性太大,靠法治来治理更加可靠。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不以人的注意力改变而改变,不以人的性情改变而改变,这就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必须要有专业的法治队伍。民主不是那么简单的,民主必须有多如牛毛的法律来确保实施,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主制度实施的并不好。另外,还要形成一套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纪严于国法。就是在国法之外还有一套作为党员来讲要接受的严密的法律制约,可能法律治不着你的党纪就能治了你,这就是党纪严于国法。所以,完善的党内法规也是依法治国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是油水分离的。

(2)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四实现一促进

十八届四中全会除了这五个法治体系之外,还有三个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层面的,必须推进依法治国。治理国家需要大智慧。习XX总书记昨天在APEC会议上,特别是在互联互通问题上,已经达到了一个高度。如果说十三年以前的上海APEC会议还是一个被动的参与者,那么今天中国已经开始以主场优势,在某方面营造某种氛围,制定某种规则,把话语权渐渐拿过来了。这是国力的一个非常明显的表现。五千年的文明史,九百多万平方公里的黄色国土,还有三百多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依法治国,治理如此大的一个国家,古今中外没有过。新一届领导集体执政不到两年的时间,局面已经渐渐打开,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军事、外交上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拨云见雾。我们现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各种挑战也很多。国内,利益集团固化,很难破除,如何破除,高调反腐,从自身做起,纠正四风,群众路线教育,一系列漂亮的组合拳,从虚到实;军事,面对军队腐败,治军,大手笔、大气魄,不管是谁,决不轻饶 ;外交破局,上任伊始,先去俄罗斯,再到非洲,这是一个我们曾经在新中国初期的一个外交路线,非洲是我们的资源大陆,俄罗斯跟我们有这么长的国界线,又曾经跟我们有着相同的制度,有很多传统的联系,随着美日的不断结盟,我们也要不断寻找破解美日结盟的外交思路,一路一带,在经济上建立开发银行,到南美洲这一美国的后院;在领土问题上,既坚持原则,又有灵活性,很多方面,都在向好的方面发展。

2依法治国演讲稿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XX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本次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公报对依法治国的性质、制度基础、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作出了详尽的阐述,在中共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极大地丰富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内涵,也进一步拓展了这一理论在中国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实践空间,必将对中国社会的治理模式的转变、政治运行过程、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司法制度等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漫长的传统社会中,中华文明形成了较为独特的治理模式。庙堂内的皇帝---官僚士大夫与庙堂之外的乡绅—儒生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联盟关系。作为社会的治理主体,他们以儒教意识形态为主要的知识背景、思维方式和价值准则,在处理各种政治、行政和司法事务中,逐渐形成了相对固定行为模式。虽然当时的法律在社会治理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治理者不能随意违背的重要准则,但是因为法律难以规范千差万别的具体事务,在实践中,往往需要治理者根据儒教意识形态的原则做出临机决断和自由裁量,各层级、各部门主官的主观意志往往成为行政和司法决策中的决定性力量。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各级党政机关都是依靠红头文件来指导和规范自身的工作。因为这些红头文件,给予各级党政机关的只能是对某些问题的原则性指示,其规范类型与法律原则相近,远不能具备法律规则所特有的具体而微的规范效力,因此,事实上,仍是赋予各级党政机关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曾经要废止宪法。我们是有宪法的,宪法规定的民主制度是健全的,但是到了文化大革命,宪法薄弱了。刘少奇举着宪法抗议,说我这个国家主席是人民选的,红卫兵怎么随便拿我斗呢。但红卫兵根本不听他的。正是基于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教训,我们意识到,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要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代替人民当家作主,而且,民主没有法治保证是不行的。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告诉我们,民主没有法治作保证是不可靠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进程有了跨越式的发展,包括行政法规在内的各种法律规范逐步地建立健全起来,但是由于改革本身所必然具有的创新性和革命性本质,突破各种条条框框的束缚本身,在许多时候,就难免会有超越现行法律规范界限的可能。再加上各级党政机关在推动地方经济建设过程中,每遇社会矛盾,在解决中,为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很少考虑现行法律规定,往往选择法律以外的解决途径,有时甚至不惜通过法外交易来化解矛盾,实现廉价的稳定目的。

以上之治理方式,在本质讲,仍带有明显的中国传统的儒家式人治特征。虽然在某些时候或某些具体的个案中,可能达到节省行政成本、提高决策和执行效率的效果,但总体上却是导致全国范围内政出多门、政令不一、司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矛盾集聚、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症结之所在。

因此,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最终必将完成对上述人治主义的治理模式的革命,构建起以法律为基本准则的现代治理模式,极大的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效率。

法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法治建设的进程彰显着政治文明的进程。20XX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20XX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XX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20XX年,全国人大负责人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XX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要议题。可以看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新的里程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顶层设计为法治国家建设指明了方向。中央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论断,意味着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模式可以照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也标志着我们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步伐。

依法治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模式的构建,需要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不是以统治或维稳为目的,而是以彰显R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旨,以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为目的。它必须凸显全国人大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主导地位,杜绝政府及其部门越权立法的现象,建立起行政机关在人大指导下起草行政法规的运作机制,完善有广大公民参与的相关立法程序,实现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

公报中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都必须对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过、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意味着各级党政机关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还必须注重其合法性,不能再以时间紧、任务急等理由为各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工程、项目、任务擅自打开方便之门,也意味着在任何行政工作中,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必须首先得到维护和遵守。通过政府的守法、保证决策的合法性,以确保执行的严格性和有效性不论是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还是确保行政决策的执行力,都必须以厘清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各个职能部门、乃至相关岗位的职责边界为前提。长期以来,我国党政机关存在机构设臵随意性较大、科学性不足,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权责界限模糊,岗位职责含混等一系列问题,客观上造成决策合法性不足、执行中潜规则盛行、乃至相互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现象。公报要求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其中权责法定、诚信守法,不仅提法甚为新颖,更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而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公报将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生命线,是基于对社会公正实现途径的深刻理解。在当今中国,司法不公导致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已渐成威胁社会稳定最重要的诱因之一。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复杂,不能一概而论。但是领导干部以权代法,越权干预司法,地方司法机关出于地方利益考量违法裁判,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专业质素不高等等,都是造成冤假错案频现的重要原因。公报要求建立和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审判和执行权分离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建立跨行政区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等等,毫无疑问,都是非常有针对性的举措。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培育出深厚法治文化。由于长期的人治主义传统的影响,我国法治文化根基薄弱,这表现为宪法和法律在社会中很难得到应有的尊重,绝大多数人都习惯于按照习俗或潜规则处理各种事务。建设法治文化,就是要让宪法和法律规范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信仰,成为调节大多数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成为裁量是非功过的基本价值维度,成为指导执政党、各级政府、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共同的R18;文化指令。公报特别强调了社会自治,建立社会和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建立司法救济制度,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对养成公民普遍遵法、守法的法治文化的重要意义。

我们要承认现在腐败很严重,但是现在中央是老虎苍蝇一起拍。有人说这个法子治标不治本,我的观点是,我们现在治标,是为治本赢得时间。

3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演讲稿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邓小平同志科学地借鉴了各种经验与教训,特别是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惨痛教训,科学地提出并论证了树立法律权威的极端重要性,并为在中国实现和树立法律权威做出了贡献。早在20XX年,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首次提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司法执法制度是法的权威性能否树立的关键,司法公正与法的权威性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说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西方哲人的这一比喻是形象的,更是发人深思的,它告诉人们:司法不公会带来怎样的恶果。

二、推进司法改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

当前司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司法没能提供应当提供的救济;公民的法律信仰阙如;司法公正未能达到必要的程度;司法未能有效遏制腐败,司法部门本身亦受到腐败的侵蚀;执行难往往使司法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这些不良司法现象的产生,除了各种社会外部原因以外,主要产生于司法制度本身。因此,笔者建议应主要围绕信仰、专业、独立、公正、统一这五大目标,对有关司法制度作相应的改革。但颇令人遗憾的是,“在缺乏理论和知识准备的情况下,许多改革所起到的常常是负面的作用。”“我们与法制发达地区之间在司法制度上最大的差异乃是,在中国,建立在法律知识专业化和司法人员职业化基础上的司法独立还是一个正在争取的目标,维护这种独立的相关制度还远未建立,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之间还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司法的良窳关系着民心的向背,司法能获得人民的信赖与尊重,是社会得以发展的重要力量。”

2、改革法学教育制度和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大力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差距,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人才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尚不尽人意。

3、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体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应受到弹劾和降职、免职。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特别是法院院长受制于同级领导机关是无法守好这道防线的。因此,应下大决心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体制,确立对法律负责的信念,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人类司法的发展史上,没有哪一种法律理念像司法独立那样,推动着司法的法律化、职业化进程;也没有哪一种制度像司法独立那样,锻造着法律运作的政治空间和专业意蕴。”司法的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为了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要求,法院和法官要具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和抗干扰能力。自上而下完善司法体制的设置,正确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响独立司法的现实问题,为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及身份保障。

三、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公正就法院而言就是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从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执法情况看,可以说绝大多数法院工作人员是能够做到公正执法、秉公办案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少数法院和少数工作人员中确实存在着执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的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两个方面:从外部执法环境看,社会上种种不正之风对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干扰和影响是非常普遍的。当事人通过各方面的关系托人说情,请吃送礼;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也给法院执法造成了很大障碍。从内部因素看,主要是一些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人情的拉拢,导致枉法裁判;此外,有的法官审判业务素质不过关,运用法律有偏差和失误,也容易造成执法不公。为此,“要使每一位审判员都成为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灵活的思维方式、丰富的司法经验、广博的社会阅历、高尚的人格和职业操守的优秀法官。”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每一名职业法官的追求目标。

四、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司法公正,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使监督充分发挥作用,既要切实使监督机构能行使监督职能,更要在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当前在加强监督制约,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上,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全面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二是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邓小平同志关于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度有一系列重要论述,他明确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监督的思想也批判地继承了西方理论家提出的权力制约学说的合理因素。即,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不是几权鼎立的关系,而是决定和执行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同时又是分工合作的关系。

总之,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不仅要求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公民的行为准则或规范,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存在以其本身的价值取向为支柱,它蕴含着人类对公平、文明、秩序、和平等理想的追求,要求法从制定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对任何社会主体都是公正的。司法作为使法治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关键环节,是实行法治的保障,要求其公正是必定无疑的。因而,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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