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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更名请示

时间: 02-25 栏目:请示

1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更名的请示

市编办:

根据临编发[20XX]24号文件,商务局于20XX年11月成立了酒类管理办公室(与屠宰管理大队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方面的执法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XX】503号),为深入推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商秩字[20XX]7号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临江市商务局申报吉林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经省商务厅审核获得批准(批准文号:吉商秩序字【20XX】32号《吉林省商务厅关于确定20XX年吉林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第一批试点单位的通知》)。新成立的临江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代表商务部门行使酒类管理、生猪屠宰、再生资源回收、汽车报废、直销管理、二手车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在原有酒类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整合了执法队伍、执法人员和执法职能。为此,原酒类管理办公室(与屠宰管理大队合署办公)更名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适应新的商务内贸执法的各项职能。

特此申请,望批复!

二0XX年一月十九日

2关于变更局属事业单位名称的请示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根据《中共广州市越秀区委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越字[20XX]15号),将区市容环境卫生局的职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分局(区城管办)承担的城市管理的职责,原区爱卫办承担的爱卫管理职责,原区建设和市政局有关城市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区城市管理局。因此,原区市容环境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名称需要相应变更如下:

一、广州市越秀区市容环境卫生局退休人员管理中心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退休人员管理中心。

二、广州市越秀区市容环境卫生局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一所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一所。

三、广州市越秀区市容环境卫生局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二所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二所。

四、广州市越秀区市容环境卫生局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三所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三所。

五、广州市越秀区市容环境卫生局环卫设施管理所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四所。

六、广州市越秀区市容环境卫生局车队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车队。

七、广州市越秀区市容环境卫生局养护所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养护所。

上述单位的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形式维持不变。

变更后,我局所属9个事业单位如下:广州市越秀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退休人员管理中心、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一所、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二所、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三所、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四所、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车队、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养护所、广州市越秀区迎亚运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妥否,请批复。

二OXX年二月二十五日

3关于局属事业单位统一更名的请示

市南区编委:

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市南区教育体育局变更为市南区教育局,其下属事业单位8所中学、27所小学、16所幼儿园、11个部门应隶属市南区教育局。为规范管理,建议教育局局属事业单位统一更名如下:

原市南区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市南区教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

原市南区教育体育局招生办公室,更名为市南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

原市南区教育体育局群众团体办公室,更名为市南区教育局群众团体办公室;

原市南区教育体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更名为市南区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

原市南区会计核算中心教体局分中心,更名为市南区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局分中心;

原市南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研究指导中心,更名为市南区教育研究指导中心;

原市南区教育体育局社区教育指导中心,更名为市南区社区教育指导中心;

当否,请批示。

市南区教育局

二○XX年十月十九日

4关于XXX单位申请更名的请示

中共三元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我局下属的三明市三元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属省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组织推动社会保险扩面、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并按时足额支付各项保险待遇。

三明市三元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属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负责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

三明市三元区农村社会保险公司属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承担全区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负责复核全区农保基金支出。

以上三个事业单位,自成立至今,其名称均为“社会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混淆,不利于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根据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和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的要求,三明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已更名为三明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三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已更名为三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三明市农村社会保险公司已更名为三明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此,参照省、市特申请将三明市三元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更名为三明市三元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将三明市三元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更名为三明市三元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将其机构经费改为财政拨款;将三明市三元区农村社会保险公司更名为三明市三元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属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能:组织实施辖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统筹接收和拨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由于机构名称共有28个字,且措词繁杂。对外使用极其不便,严重影响了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特申请将三明市三元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三明市三元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

当否,请批复。

三元区劳动保障局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一日

5关于XXX水库管理处更名的请示

桂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工程主要包括在建的川江水库、小溶江水库、斧子口水库和已建的青狮潭水库、思安江水库。三座在建的水库建成后,与已建成的青狮潭、思安江水库实施联合调度,可使桂林市防洪目标达到防御100年一遇洪水标准,漓江补水目标流量达到60立方米每秒。但由于上述五座水库分别位于兴安、灵川两县,互不构成隶属关系,如果没有统一的管理,很难形成整体合力。因此,必须要有一个管理部门对上述五座水库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才能确保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双重目标的实现。

目前,川江水库已通过自治区组织的下闸蓄水验收,管理机构也上报市编制部门审核并获通过,待管理机构组建并接管水库工程后即可下闸蓄水发挥效益,成立统一的水库管理机构非常必要和十分紧迫。为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根据桂林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和我市城市防洪、漓江补水的实际需要,我局建议在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管理处的基础上组建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工程管理机构。

时下,我市正在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这特定的情况下,我局建议先对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管理处进行更名,将其更名为桂林市市属水库管理处,更名后隶属关系、机构级别、单位性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均暂时保持不变。待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结束后,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再对桂林市市属水库管理处单位性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进行调整。

桂林市市属水库管理处下设6个管理站、5个发电厂。6个管理站包括需要尽快成立的川江水库管理站、小溶江水库管理站、斧子口水库管理站、思安江水库管理站和现有的青狮潭水库管理站(将桂林市青狮潭水库库区管理站更名)、青狮潭灌区管理站(将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灌区管理站更名)。桂林市市属水库管理处保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性质,其他6个管理站定为公益一类水管事业单位,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青狮潭水库管理站、青狮潭灌区管理站保留副处级建制,新成立的小溶江水库管理站、斧子口水库管理站为副处级建制,川江水库管理站、思安江水库管理站为正科级建制。5个发电厂包括即将组建的川江水力发电厂、小溶江水力发电厂、斧子口水力发电厂、思安江水力发电厂和现有的青狮潭水力发电厂。发电厂为独立法人的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盈利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财政。

妥否,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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