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权限请示
1审批权限请示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为了促进地域经济发展,各级政府都把招商引资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从总体上看,各地政府比较注意把好引进项目环境质量关,但也有些县(市)、乡镇在无环境容量的条件下,仍引进规模小、能源消耗高、污染较为严重、技术含量较低、单位面积产出率低的传统工业项目,如电镀、印染、化工、造纸等。这些项目与当地产业规划、布局和环境要求明显相悖,造成了当地的环境污染,并对下游饮用水源的安全构成威胁。据调查,现运河各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几乎为零,钱塘江各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不到50%,并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为严格按照区域规划、产业导向、环境质量和清洁生产要求,有效抑制新污染产生,提高杭州区域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满足生态市建设的要求,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关于“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建议市政府调整重污染项目环境管理审批权限。凡在杭州市区域内从事医药、化工、印染(含染料)、酿造(含酒精、味精)、造纸、农药、电镀、制(鞣)革(含兰湿皮)、有色金属冶炼、垃圾填埋、垃圾焚烧、大型污水处理厂(含城镇)、矿山开采、水利火电以及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市环保局审查(除
省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外),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擅自建设。
特此请示。如无不妥,请予转发。
杭州市环保局
二○XX年九月三十日
2审批权限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新一轮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指示精神,我局根据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就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审批事项再次作了调查研究,现提出简政放权意见如下:
一、授权县(市)行使市级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为此又设置了审批权限,即2公顷以下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2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6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鉴于《土地管理法》已有规定,我局建议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市级审批权限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给县(市)人民政府,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正式批准建设用地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档案报市土管局备案。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由县(市)报市审核后报省审批。
二、授权县(市)行使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临时使用土地2公顷以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局认为在法律规定的临时用地范畴内的市级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可以由市土地管理局授权给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但应当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建永久性建筑,期满后应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三、授权县(市)行使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用地管理。以不破坏耕作层为前提,该项管理工作授权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土管局对此类用地主要在监督检查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市土地管理局
二OXX年八月十四日
3审批管理权限的请示
鞍山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我们建设了基础设施完善的现代化工业园,现已有200余家工业企业在园区落户,其中20余家超亿元的大项目。我们还建设了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现也已有20余家企业在开发区中落户。各镇场区也都建设了工业小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从20XX年开始实施的两年再造一个新台安的宏伟目标已经全面完成。20XX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已达210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7.8亿元,同比增长40.2%,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4亿元。为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委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招商政策。狠抓招商引资上项目工作,上亿元的投资建设项目大量增加。
目前,我县现行的环境保护审批工作执行的是20XX年鞍山市委《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鞍委发【20XX】16号文件。“县环保部门可以审批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非政府投资20XX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已经不适应我县经济工作的快速发展的需要,为了提高县区环保局对县域经济建设的服务水平。加快招商引资项目尽快落地实施,我们恳请市政府下放环评审批权限,使我县环保部门可以审批污染较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特此申请
台安县人民政府
二OXX年二月九日
4关于抄家问题审批权限的请示
春桥、文元同志并市革命委员会:
随着当前上海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深入发展,革命群众要求抄家的情况日益增多,为了有力地支持广大革命群众的革命行动,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根据中央和市革命委员会的有关指示精神,对一小撮走资派、叛徒、特务、未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资产阶级分子,掌握了一定罪证材料需要进行抄家进一步求得罪证的、在批准抄家权限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需对原副部(局)长和区、县级以上人员、市级民主党派代表人物进行抄家的,由所在单位革委会(筹备小组)或革命群众组织,请示市革委会有关组同意后,呈市革命委员会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
二、凡需对原正副处长级人员进行抄家的,由所在单位革委会(筹备小组)或革命群众组织提出意见,经市革委会有关组审查后,由政法指挥部审批。
三、凡需对原正副科长及其以下人员进行抄家的,由区、县革委会(筹备小组)审批,不属区、县范围的,由市公安部审批。
抄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从严掌握。
批准抄家的对象,均由公安机关办理法律手续,协助群众组织执行。
今后中央对抄家问题如有新的指示,按中央指示执行。
上述意见,妥否,请批发。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政法指挥部
二0XX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5关于要求授予我局行政审批权的请示
区政府:
根据浙外经贸办发〔20XX〕328号文件精神,要求授予我单位外经贸行政审批权限,以便于正确行使有关审批职能。特此请示,请从速予以回复为盼!
二○XX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