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警告处分请示
1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
XXXXXX纪委:
XXX,男,20XX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X人。20XX年2月参加工作,20XX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1月调入XXX工作,20XX年6月任XXXXXX至今。董凤朝,女,汉族,20XX年5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20XX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4月参加工作,现任万寿村计生专干。
20XX年5月,XXX任XXXXXXX期间,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请书中XXX的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XXX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XX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XXX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经20XX年7月3日党委会议讨论,建议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
妥否,请批示!
20XX年7月6日
2给予吴早龙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请示
中共临川区纪委:
现将我们对吴早龙违纪案的处理情况请示如下:
吴早龙,男,20XX年1月出生,汉族,湖南乡春光村人,大专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9月由抚州师专分配到罗针中学任教至今。
吴早龙的爱人谢小琴,20XX年1月出生,汉族,湖南乡鹏溪村人,无业居民。他们于20XX年6月办理登记结婚,20XX年10月生育第一胎,女孩,叫吴诗婕,办了生育证。20XX年8月生育第二胎,男孩,叫吴旻,未办理生育证。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经20XX年12月14日罗针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吴早龙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妥否,请批示。
中共临川区罗针镇委员会
20XX年12月14日
3给予万寿村董凤朝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
裕安区纪委:
董凤朝,女,汉族,20XX年5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20XX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4月参加工作,现任万寿村计生专干。
万寿村中河组方刚、张永玲夫妇均为农业户口,20XX年10月31日生育一胎男孩,20XX年4月3日生育政策外二孩、三孩(双胞胎),均为男孩。包片干部董凤朝同志由于工作失职导致其包片的范围内,一个月出现2例政策外二多孩。董凤朝身为共产党员,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经20XX年7月3日党委会议讨论,建议给予董凤朝党内警告处分。
妥否,请批示!
20XX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