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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情况说明

时间: 02-16 栏目:情况说明

1医疗纠纷情况说明

针对昨日报道的关于本溪市中心医院的医疗纠纷事件,本溪市中心医院对此作出了回应。

关于本溪患者张浩家属投诉本溪市中心医院一事,本溪市卫生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本溪市中心医院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并调阅该患相关病志材料及监控视频,现将调查结果反映如下:

一、事情经过

患者张浩,男,57岁,20XX年4月8日19:06,患者因饮酒活动后自觉心慌不适呼叫“120”急救,“120”救护车在接到指令后即刻出发。在接到患者后,患者及家属拒绝现场诊断及检查,要求住院治疗,急救车医生告知中心医院循环内科病房已满床,当晚无法再收治新患(近两年来中心医院内科病房人满为患,各病房实行报满床制度,并要求“120”和急诊在第一时间告知患者及家属),可以到急诊抢救室或留观室诊治,患者及家属知情后仍选择前往中心医院,“120”救护车于19:35将患者送至中心医院急诊门诊,患者到达急诊门诊后拒绝各项检查,只是强调要住院治疗且情绪激动,急诊医生再次告知病房已无法收治新患,并建议患者到急诊抢救室诊治(有急诊病志证明),患者及家属拒绝并自行离开医院(有监控录像证明)。当晚20:07,患者出现意识不清,患者家属再次呼叫“120”急救,“120”救护车于20:14到达患者家中进行现场抢救,但终因患者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死亡。

本溪市中心医院调查后认为120及医院对该患者接诊及时,处置合理,医疗过程及行为规范无过错,如患者家属对医院医疗行为有异议,可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二、目前情况

事件发生后,患者家属通过本溪市政务公开投诉信箱、东北新闻网等进行投诉,并于20XX年4月17日上午,到本溪市卫生局医政处反映该事件。本溪市卫生局医政处认真接待了患者家属,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告知患者家属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一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行政调解),二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三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患者家属表示知情和理解,并有意通过协商解决此纠纷。

2情况说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姜林(发包方)

被告:大连市裕隆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下称裕隆公司、承包方)

一、订立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

20XX年12月1日,原、被告订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约定由被告以包工包料方式对原告所属沙河口区亿鑫大厦一、三层(约1200平方米)办公室进行装修。合同价款:31万元。施工工期:40天(约定于20XX年1月10日竣工)。同样,20XX年1月14日,双方又就二层(约1086平方米、9间房屋)装修事宜达成一致,合同价款:26.2万元,其它约定同第一合同。

原告姜林先后给付裕隆公司共计人民币30万元。

被告已基本施工完毕一、三层,二层仅刚则开始施工。后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裕隆公司停止施工。

此段,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中,存在严重偷工减料及粗糙、伪劣施工行为;被告则认为,施工基本符合要求,原告拒付剩余工程款(约20余万元),是构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而原告认为,未能及时给付剩余款项,是在被告合同履行存在严重瑕疵情况下,原告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并不构成违约。

后来,被告单方面拿出两份工程决算书,以求与原告结款,遭拒(注:此时,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改变了包工包料的结算方式)。

原告在被告停止施工后,将三层已基本完工的9间写字间出租,以减少实际损失,一层已部分使用;而二层至今处于停工状态(两年之久)。

二、诉讼过程

1、20XX的8月,裕隆公司起诉姜林,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赔偿损失约合人民币20余万元。

此案件由吴军审理,经开庭后,原告裕隆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案件已结。

2、20XX年11月3日,姜林起诉裕隆公司,即本案。案件由张奎审理。要求以实际评估的工程造价,结合质量鉴定、确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多收工程款人民币10万元。

诉讼中,姜林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市光华所对施工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委托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及对不合格部分提出整改方案及费用。

经近一年时间,20XX年12月20日光华所确认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56,785元;市质检所于20XX年9月26日鉴定结论为,所检项目均不合格并提出整改方案。

姜林收到上诉二报告之后,以光华所评估结论仅以合同、图纸及预算为计算依据,而不以实际施工作为依据,所作估价45万之多不符合事实,要求重新评估;而要求市质检所在确认各项不合格后应进一步明确整改费用。但姜林的鉴定复议审请均遭拒绝(详见市中院20XX年6月22日的“退鉴函”)。

3、20XX年10月12日下午在沙河口区法院复庭。

根据评估、鉴定的结论,原告姜林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主要内容为,要求被告承担对二层停工一年的可得利益损失234,576元。

被告对此抗辩理由为,原告变更诉请已超过民法规定的最后期限,原告则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56条称变更诉请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4、20XX年7月3日,裕隆公司在收到评估结论(45万余元)后,认为对自己有利,又重新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主张20万元工程款及赔偿金的诉讼。此案由李斌主审,尚未开庭。

本案主审法官张奎则力求将本案及李斌之案合并调解解决,希望双方撤诉,以终结此案。

情况说明人:黄晓文

20XX年10月20日

3医疗纠纷的情况说明

许昌文,男,44岁,汉族,大英县象山镇桥头村4社村民。在20XX年1月23日下午4时左右,从广东打工回家,因长途乘车导致咳嗽。6时左右叫其妻林贤容到象山街上周红军诊所,诉说病情并为其买了四道药,周红军叫其饭后服用。当晚饭后8时左右许昌文服下第一道药后,11点多钟病情加重,其家人便将周红军请到家中抢救,12点30分左右,许昌文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患双方因而发生医疗争议。

1月24日,象山镇派出所、县卫生局、县医调委接到许昌文死亡报告后,立即派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象山镇派出所对周红军及许昌文近亲属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将处方和剩余药品进行了封存;县卫生监督大队对周红军执业资格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县医调委告知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程序。

同日,医患双方向县卫生局提交了尸解查明死亡原因的申请,由于医患双方在申请中未指定机构开展尸体解剖,1月25日,县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原则,向具有尸解资质的遂宁市中心医院函请对许昌文开展尸解以查明死亡原因。

1月26日,遂宁市中心医院派员对许昌文进行了尸解,并于20XX年2月18日做出尸解报告,结论为:许昌文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急性心肌梗死致心力衰竭死亡。2月25日,县卫生局将遂宁中心医院出具的尸解报告分别送达医患双方,并告知还需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以明确医疗行为与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2月26日,死者妻子林贤容、儿子许林向县卫生局提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2月28日,县卫生局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遂宁市医学会提出委托,对周红军治疗许昌文的医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当该项工作还正在进行的时候,20XX年3月4日林贤容、林贤军组织其亲朋好友等20多人拿着花圈、打着横幅到县政府后大门聚集,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在鉴定结论未果的情况下,要求医方高额赔偿60万元。当日,相关部门进行了果断处理,并将林贤容、林贤军等人带到群众工作中心进行政策宣讲,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训诫,要求其亲属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3月11日,遂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寄来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县卫生局分别送达了医患双方,该通知要求医患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预交鉴定费及提交与开展鉴定有关的材料。但患方拒绝预交鉴定费,在县医调委、县卫生局、象山镇政府的劝解下,医方周红军再次垫交鉴定费(许昌文的尸解费也是医方垫交的)。

3月15日,县卫生局将《遂宁市医学会关于随机抽取专家和组建专家组的通知》(遂市医鉴办字【20XX】002号)分别送达医患双方,该通知要求医患双方在3月20日上午10时到市医学会抽取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3月20日上午10时左右,患方在遂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微机确定专家候选人时,在17位专家中,无正当理由请求回避专家10人。遂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以“剩下专家数没有超过半数,无法组成鉴定专家组”为理由,向大英县卫生局书面出具了《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通知》。县医调委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医患双方到县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向双方书面送达了《关于送达中止医疗事故鉴定通知及告知相关事项的函》。在该函中已向医患双方讲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双方都有权继续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或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确定或指定司法鉴定等相关内容,并再次给患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患方坚持要医方高额赔偿,因而调解未果。

其间,患者亲属林俊容曾于3月26日向大英县卫生局提出“另委托其他医学专家鉴定”申请,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卫生局不能直接委托省医学会进行相关鉴定。

下一步,县医调委将继续组织医患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坚决支持患方依法进行司法鉴定,维护其合法权益,按法定程序解决医患纠纷。

大英县医调委

20XX年4月4日

4医疗纠纷的情况说明

患者赵应秋,女,60岁,綦江川剧团退休人员。于20XX年10月15日因“腿痛”在我院针灸门诊治疗,于10月21日转到我院康复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疼痛原因待查:

1、血管闭塞性脉管炎?

2、多发性大动脉炎?于10月22日转入其他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20XX年11月17日患者家属到中医院反映情况,认为中医院误诊,使患者错过了治疗脉管炎的最佳时机,导致患者左下肢截肢,要求中医院赔偿,同时封存了病历。

接到情况反映后,医院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并将调查情况及时给家属作了相应答复,但家属不认可。11月25日我院与患者家属进行了协商,患者家属同意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在医院准备好鉴定资料时,家属反悔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1月30日患者家属再次到我院,要求先支付患者在上级医院治疗的4.8万医疗费元后,再进行鉴定,医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目前,院方正积极与患者及家属磋商,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妥善解决处理好此纠纷。

綦江中医院

二〇XX年十二月八日

5土地纠纷情况的几点说明

感谢网友对此事的关注和关心,在网友发表的内容中间,现对有关情况进行几点说明:

一、关于7月5日上午14户农户去市政府上访的问题。这些农户持有20XX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这些土地在其他农户手中,并种植至今。在协调和处理过程中,镇政府和余桥村委多次上门进行解释和宣传,目的就是在维护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状况,尽可能减少和化解矛盾。但是由于调解难度较大,建议农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余桥村上甲组的土地征用是市级重点工程项目—500KVA变电所建设,所有的工作流程都是在上级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下进行的,涉及土地征用上的矛盾纠纷基本调处结束。

三、关于大队书记抢田一说,与事实不符。

竹箦镇人民政府

二○XX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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