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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安全责任承诺书

时间: 12-25 栏目:信函

1公租房质量承诺书

根据20XX年7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质量,我项目三方责任主体单位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建设单位承诺:

1、我单位承诺,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时补齐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所欠缺资料;

2、我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签订并兑现该承诺书;

3、我单位承诺将工程发包给具备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的施工单位;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二、监理单位承诺:

1、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进行竣工验收。

3、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施工单位承诺:

1、我单位将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完善相关建设程序手续;

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四、未尽事宜,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建设单位(签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签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签章):

年月日

2公租房承诺书

本人严格遵守《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诺所填写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自愿退出已租赁的房屋,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缴纳租金,5年内不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服从房管人员的管理,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有违反自愿在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年租金标准的3倍缴纳罚款,承租期间,本人及家庭成员,发生因非房屋质量问题的意外,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承诺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有关约定,房屋管理单位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在房屋内的物品,未能按期搬离的,自愿放弃物品所有权,并同意房屋管理单位单方自行收回房屋。

承诺人签名:

20XX年12月1日

3承诺书(公租房)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我们一致推举为申请人,并共同作出如下声明及承诺和授权:

一、我们已充分了解我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及相关申请条件,我们愿意遵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对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财产、工作等相关状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的,同意接受取消保障资格,退出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补齐市场平均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五年内不再申请福州市城区各类保障性住房等相关处理。我们名下的各类房产均已如实申报,不存在权属纠纷。

二、我们保证本申请家庭不存在以下情形:

1、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

3、申请家庭成员现承租公有住房;

4、申请人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

三、我们同意并授权公共租赁住房各级审核部门、机构审查保障资格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调查及核对我们的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我们的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向负责审核的有关部门、机构提供我们的相关信息资料。

四、我们愿意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

日期:

注:承诺和授权人(签名并加摁手印,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授权,签注“某某代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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