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食品安全承诺书
1xx镇农村家宴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保证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人自愿作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办法》及《xx县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和配合村(居)委食药协管员、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取得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忠县农村家宴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备案凭证》,并按要求每年进行审核换证。
三、从业人员应参加政府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具有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所有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四、宴席加工、摆设的场地周围环境清洁卫生,25米内无暴露粪池粪堆、污水坑塘、畜禽养殖场及其它污染源,并有相应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宴席加工使用的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直接使用堰塘水等不清洁水。
五、原材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取对方销售凭据,以便备查。不得采购使用霉变生虫、腐败变质、死因不明的畜禽等不洁食品。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制作凉菜应专人负责、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一般不提供野生菌、凉卤菜、海鲜、发芽土豆、四季豆、皮蛋等引起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品。
七、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其他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工作台面以及货架、厨、柜应清洁、无毒无害。
八、对家宴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种菜品留样不少于100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九、从业人员必须穿戴统一干净的工作服、帽,挂胸牌上岗,并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十、若农村家宴引发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向所在地村(居)委会、镇食药监办报告,并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联系医疗单位救治中毒人员。xx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0000000;xx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电话:00000000。
十一、若违反了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承诺单位:
负责人:
承诺日期:
2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诚信承诺书
为保障本次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我代表食品加工制作及服务人员郑重承诺:
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照食品安全有关要求承办集体聚餐服务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一、按要求及时上报《农村集体聚餐登记表》;
二、保证厨师及服务人员健康,不安排有传染病和近期有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者从事食品服务;
三、监督食品加工制作者及服务者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四、采购食品及原料索证索票,不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鱼类以及超过保质期和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
五、食品制作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我们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3农村聚餐(家宴)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保障农村聚餐(家宴)食品安全,营造良好的用餐环境,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本次聚餐承诺如下:
1、做到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做到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不采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不采购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采购食品标签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保留完整的食品购进票据。
3、做到聚餐现场符合下列规定: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配备足够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配备食品及原料冷冻、冷藏设施;配备食品加工工具、用具、餐具清洗消毒及保洁设施等。
4、做到食品加工过程符合下列规定: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坚决不加工和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烹饪后不能立刻食用的食品按规定进行热藏或冷藏;尽量不用凉拌菜;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两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对宴席供餐食品每种(包括主食)留样100克以上,并密封分装冷藏保存48小时。
5、做到聚餐(家宴)承办厨师符合如下条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农村聚餐(家宴)的举办者是农村聚餐(家宴)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者和厨师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共同对农村聚餐(家宴)食品安全负责。发生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