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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办案小结

时间: 08-25 栏目:总结

1离婚案件办案小结

1、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只能是一般代理,是否离婚必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离婚案件,为避免对方亲属的干扰,可以申请不开庭审理。

3、个人婚前财产如能证明双方婚前已同居,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

4、离婚案件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可以判决财产的归属,也可以判决承租权、使用权。

5、扶养费的确定,根据子女的需要可适当变更;扶养费的确定,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

6、调解协议应有违约责任的约定,否则对方不履行,所作的让步无法实现。

7、房屋没有取得房产证,房子无法分割,等取得所有权后才进行分割;但可以判由一方居住。

8、离婚协议的执行,需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后,才能予以执行。

9、离婚案件对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关系如:共同债务、共同债权。案外人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无效婚姻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10、对方仿造债务,可以通过质证,指出伪造的破绽;难以质证的,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问题不予处理,让债权人另行起诉。

11、一方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处理坚持双方自愿原则;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法院对亲子鉴定作不利推定持慎重的态度。

12、申请法院查询,需要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离婚诉讼案件办案小结

现阶段离婚案的数量件呈上升趋势。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在律师民事诉讼业务中的占有很大的比例。离婚案件看似简单,其实是民事案件当中耗时最多,耗费精力最多的案件类型,真正要做好离婚案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现就笔者在代理离婚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接待咨询要做到劝合不劝离,不对当事人及当事人的配偶做评价。在接待咨询是,要认真倾听,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叙说家庭不和的原因,甚至会斥责自己的配偶种种劣迹,对自己配偶的人品做极低的评价。在此情况下,律师要巧妙的做到权和不劝离,但也不能给当事人一种律师拒绝代理的印象。要很诚恳的问当事人:两个人走到一起不容易的,真的不能和好了吗?你有什么打算?需要我帮您做点什么?相信当律师说到这里的时候,当事人会把自己要求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的想法和盘托出,为进一步的代理打下基础。

再就是在倾听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自己配偶做出极低的评价,律师一定不要随声附和,更不能对当事人及其配偶做任何评价。因为只要是咨询离婚的当事人,一定是有一肚子委屈和愤怒的,如果哪天人家夫妻和好了,当事人想起你对其配偶所作的评价,一定是很不痛快的,一方面影响了律师在当事人心中的印象,一方面当事人如果遇到其他的法律问题,他也不会再去找你咨询,因为他见到你会有一种别扭的感觉。

二、接受委托,做好案情记录和风险告知笔录。接受委托时,要认真对案情做笔录,尤其是当事人对离婚原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孩子抚养等问题的陈述,要做到详实的记录。可以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记录。另外,应当将案件能够遇见的风险告知当事人,并在笔录上体现出来。比如,当事人是第一次提出离婚,就要告知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可能会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那样就要等六个月之后重新提出离婚诉讼。比如孩子判归哪一方抚养,是由法院最后确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由谁抚养的问题上还要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这些细节,都要详实的告知当事人。

三、庭前准备阶段,要告知当事人律师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要做好证据准备工作。在庭前准备阶段,要综合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比如到工商局、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进行调查,如果有些证据需要法院调取,一定尽早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

在庭前准备阶段,要询问当事人有没有证人出庭,如果有证人出庭还要做好证人出庭申请,并附有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证人出庭要证明的内容。在庭前准备工作当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一定要告知当事人,律师在离婚案件代理中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即不能代替当事人对诉讼请求做出承认、放弃、变更,不能对原被告家庭内部的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做出认可或否认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不能成为当事人的代言人,只能是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从法律上进行质证、论证,从而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必须把案件可能遇到的问题,在庭前给当事人做好利弊分析,不能到开庭的时候,当事人说错了话,说了对自己不利的话的时候,将责任归咎于当事人。

四、开庭时要做到不文不火,要避免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必要时申请不公开审理。开庭时,一定要做到语气神态平和,不文不火,要做出一副公事公办的样子,不在法庭外与当事人密谈,不与当事人窃窃私语,因为需要注意的事项,应该在庭前准备阶段都做完了。在庭审过程中不要用对方当事人做任何评价性的语言,更不能对对方律师做任何评价,要就事论事,给在场的人一种你是在履行职务的印象。另外,在开庭前一定要叮嘱当事人,不要与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产生正面冲突,要沉得住气,要控制好情绪。如果在开庭时,双方家属有剑拔弩张之势,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尽量申请案件不公开审理,以免在开庭过程中产生不必要麻烦。

开庭结束后,要迅速离开法庭,有什么问题让当事人去律师所再交流。做到以上几点,不仅仅是保护当事人,更是对律师自身的一种保护,律师在做此类案件时,一定要想方设法将可能遇见的风险降到最低。另外,对于离婚案件,律师一定不要在办公室以外的地方接见自己的当事人,这样既可以与当事人保持距离,还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曾经有男律师与女当事人在咖啡馆谈案情,被女当事人的配偶暴打的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我们律师不能预见的,律师所能做的是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做良性引导,让当事人心态变得平和、宽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在内心充满仇恨、怨恨、委屈,甚至有报复心理。这些不良的心理状态不仅仅对当事人自身是一种极坏的心理暗示,往往有时候还会影响案件的进程,也会影响律师工作的开展。因此,作为代理律师,应该多少懂一些心理学知识,从而循序渐进的对当事人进行引导,而不是火上浇油的去激化矛盾,或者随声附和的去加重这种愤恨,要让当事人感觉到:迈过这个坎去,生活还要继续,有那么多的亲人在关心她,还有很多美好等着去发现。一个对生活充满希望的人,就会变得宽容。如果你在当事人最无助的时候,积极的影响到她的心理状态,她会终生感激,尤其是对于女当事人。

六、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作为律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尤其作为离婚案件,更应该从细节上做好保密工作。首先,不在除办公室以外的任何公共场所谈论案情,不提到当事人的姓名;其次,不将案卷带到非工作场所,不随意将案卷给无关人查阅。

再次,在写案例分析材料或写论文时,一定不要原封不动的使用案例,要进行改编,不使用当事人的姓名,不会让人有对号入座的误解。

以上笔者从六个方面论述了离婚案件诉讼代理当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离婚案件的代理是一项很复杂很综合的工作,对律师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要想成为一名成功的婚姻家庭律师,在不断学习业务知识的同时,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修为,让自己成为一个业务素质好,心态好,综合能力强的律师。

3离婚案件办案小结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隐私,我不想过多去述说离婚的起因、双方的对错。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我有三点体会:

一是一方转移财产的时间大大提前。本案中,我代理的是女方(本案被告),作为无过错方,为了获取有利证据,我带领当事人到8家银行、信用社查询原告银行帐户近20个,到4个工商局查询原告参股的4家公司、企业及个体户的工商登记信息,到市车管所查询原告购买或参股的5台轿车或大车车辆登记信息,到房管部门或自来水公司查询原告房屋3处。以前,许多离婚案件中一方转移财产一般都是在离婚起诉后,但从本案查询资料分析,原告早在三年前就通过隐名股东、转卖车辆、帐户清零等手段,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转移得无影无踪,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只有2套房、2辆车。后来,我与所里律师进行交流,大家一致感觉就是:当前离婚案件中,转移财产的比例逐年提高,提前动手的时间越来越早,对另一方极为不利。

二、认定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比较难。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关系恶化有一个过程,有过错方预料到迟早会离婚,因此会在日常生活中提前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可能并无离婚的想法,故其往往不会注意到配偶的转移财产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一些法官将“离婚时”理解为“起诉后到判决之前”这个时间段,对于起诉前转移财产的行为一般不予认定。

三、弱者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经济上弱势一方,如果要想分割财产,首先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那些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法院是不会认定存在这些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弱者在调查取证成本高、途径少的情况下,尤其是成年累月在家照顾家庭孩子的女性,即使有律师的帮助,要想取得充分有力的证据,也是非常困难的;同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只针对当事人转移或者隐藏的财产,对于其他财产仍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平均分配。这些都使得弱者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忠告:“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个道理在夫妻之间也是适用的。

4涉外离婚案件办案小结

20XX年3、4月,本人在厦门漳州龙海市人民法院办理了加拿大籍夫妇的离婚案件。就相关办案经验和心得,进行如下总结:

一、审查当事人的婚姻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护照、签证),确定是否属于我国法院管辖,以及具体由哪家法院管辖。

二、办理身份文件、委托文件的公证,前往相关部门开具居留许可证明、工作证明等文件。

三、针对离婚、子女抚养、国内财产分割等问题,起草离婚意见书和起诉状。

四、涉外离婚案件立案难,是实践中一个非常普遍的难题。目前,除了北京、上海以外,其他城市和地区的法院还非常缺乏涉外离婚诉讼的成熟判例,立案法官比较慎重,因此,律师用过硬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技巧说服法官相当重要,这样才能尽快的帮助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

五、由于有些国家不认同《调解书》的效力,诉讼中应尽量与法官沟通,以取得《判决书》这种裁判文书。

六、涉外离婚案件对裁判文书有特殊的格式和行文要求,也应与法官进行一定的沟通。

综上,由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本律师认为代理此类案件具有最为关键的三点,一是丰富的该类案件办案经验,代理律师必须清楚了解办理程序、文件要求,防止来回补正材料拖延了案件办理时间;二是代理律师必须在诉讼的每个程序中与法官做好沟通,准备好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以说服法官;三是在诉讼的每一个步骤,应当细致认真,以避免身份证明文件、委托文件、居留证明、工作证明、诉状、判决书等众多文书不符合法律要求而重新补正,耽误时间和当事人的精力物力。

5离婚案件办案小结

原被告于20XX年8月初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20XX年1月生下女儿陈XX。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父母更是在原告生下女儿四天后的晚上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无奈只能居住在父母家,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

鉴于对被告及其家庭已心灰意冷原告于20XX年7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准备再次起诉离婚,委托本所的叶律师办理此案,指导老师叶律师让我参与此案进行学习。

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也没有共有财产,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女儿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

对于原告提出的女儿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非1000元,被告对此坚决不同意,认为女儿由其抚养更适合,要求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考虑到女儿出生后一直随父亲生活,改变其成长环境可能对孩子造成影响,我们建议原告同意女儿由被告抚养。但原告无工作身体也不是很好没有能力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提出愿意每月支付300元。后法官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发票结算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

被告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当日因指导老师要开庭派我参加调解。上诉人认为300元生活费太少,且每月给付很麻烦提出要每年支付一次。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对此达成如下协议:女儿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每半年支付一次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也凭发票半年结算一次,双方各承担一半。至此,本案圆满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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