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三、检查重点内容、方法和处理意见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2008]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 挂靠 、 过票 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工作安排和进度
专项检查从xxxx年8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8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8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10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药品采购工作计划二:宿迁市XXXX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计划(594字)xxxx,我市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宿迁实际情况统筹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健全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机制,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一是重点做好单一货源向带量采购模式转变工作。认真研究带量采购相关文件精神,做好2014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申报工作。加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指导,保障药品的有效供应及全年采购计划的有序执行。
二是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采购体系。通过培训指导,提高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上报药品采购计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开展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积分考核管理制度,保障药品的有效供应和及时配送。开展网上采购经常性预警分析和定期采购数据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警示并限期督办,规范网上采购行为。
三是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做好新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省增补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工作,为村医规范使用基本药物打下智力基础。定期邀请专家对村医基本药物使用进行点评指导,找出存在问题,并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指导,保障基本药物规范使用的持续性。
四是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工作。重点加强供货企业积分考核制度建设。目前,我市县区间积分考核工作开展还不平衡。下一步,市级准备建立积分考核倒逼机制,促进各县区供货企业积分考核工作的开展。探索建立适合宿迁实际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指标。切实开展对辖区内112家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工作。
药品采购工作计划三:Xx社区卫生服务站xxxx年度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计划 (1258字)xx卫生局基本药物采购工作于xxxx年七月开始实施以来,经过几个月的深入实施已经取得一定成果,已经逐步的走入正规化轨道。二〇一二年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在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和《江苏省基本药物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精神的同时,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推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杜绝采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目录内以外的药品。定期深入基层检查监督,保证基本药物制度顺利的开展。
二、全面落实江苏省网络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精神。我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于2012年1月中旬开始执行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结果,正式开展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结合我旗实际,根据视频会议培训内容,要组织基层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药品采购,分管院长进行网上采购平台以及基本药物管理有关知识1-2次的培训。以便于基层采购药品时按流程按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基本药物。对于各基层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提交的基本药物计划严格审核,严格目录内药物,
并对药品配送企业所招标药品价格,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核,保证药品采购的及时、合理的配送。
三、做好基本药物采购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宣传培训工作。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因此,我们今年要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组织好基层单位进行基本药物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让政策深入群众中,让群众了解党的惠民政策,让群众都了解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好政策。对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进行不定期的培训,并让村嘎查卫生技术人员都合理掌握基本药物知识,规范目录内药品的使用率。
四、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基层进行基本药物的监督检查,监督基层医疗单位对目录内药品的使用情况以及是否使用和经营目录外药品,对违反基本药物制度使用目录外药品的单位要严格处理。并检查基层卫生院对辖区内的嘎查村社区卫生室的基本药物的监督检查情况。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正常合理的开展。
五、规范管理基本药物有关的档案,健全各种档案信息的采集管理,做好各种监督检查记录、基层药品采购计划单的审核记录的备案。对各种文件及时归档。
六、做好对药品采购的配送企业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对药品配送企业的药品清单进行价格、品种核对,严格按照招标价格品种执行核对。定期及时的从基层医疗单位收缴药品款,及时准确的给配送企业结算药品款,确保政府承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之,基本药物的管理采购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是属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许多工作需要不断的规范完善,我们要在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管理工作的监管,全面落实基本药物各项工作,充分认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我旗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Xx社区卫生服务站
xxxx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