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审计工作计划
医院内部审计作为医院的经济监督部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医院都与内部审计工作息息相关,深入地把握审计工作的基本思路,认真履行好自已的职能,积极为促进医院和谐发展服务是关健。我室2012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提高审计质量,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1、全面履行审计职责,提高审计监督能力。在工作中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审计工作要求和审计程序,克服审计过程中的随意性。
2、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思路。医院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业务的日趋复杂,使得内审对象及内审面逐步扩展。因此,医院内审工作要从医院的经济工作中心出发,重点着眼于对加强各类资金管理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事项。
3、改进审计计划管理,使审计年度计划要和我院的经济工作计划在时间上错位半年,使审计计划能确实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4、提高审计人员素质。不断更新审计人员整体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做好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只有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了,审计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二、更新审计理念,提高审计工作层次
内部审计对所审查的活动向院领导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和咨询,帮助他们更有效地管理医院。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过程,是解决问题的过程。审计工作不能停留在揭露问题上,要站在医院发展的前沿,立足于纵观全局的基点上,扣紧为医院经济决策、经济管理服务、促进医院经济健康,树立起服务第一理念,采取参与式的审计策略。尽可能地对被审计的科室面临的困难和对策提供咨询意见:主动请求被审计科室对自己的工作方式、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提出建议;为医院加强管理、完善决策机制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更好地为医院的和谐发挥重要作用。
三、以成本管理审计为重点,强化审计经济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被推向市场,医院的生存不再取决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意志,而是取决于市场对医院的接纳程度,取决于医院能否为患者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市场决定着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医院要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向广大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必然会消耗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因此医院的经营过程也就是资源耗费的过程,同时也是成本的形成过程。医院之所以必须注意成本是因为每增加一元的成本不仅会增加病人的经济负担,而且会减少医院的收益,影响医院的长期发展;成本问题解决不好,医院的效益就没有保障,竞争力也会变得低下。因此,内部审计要把医疗服务成本作为基本审计,及时发现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大问题,找到损失浪费的主要表现、症结所在,做好综合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建议,促进医院有效节约与合璎利用资源,降低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四、运用计算机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随着医院管理信息化程度的逐渐提高,我院计算机信息系统要联网,使医院内部审计从传统的、以纸质账簿为载体的财务审计转向以业务、管理、绩效审计为主。通过借助计算机审计技术,能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资料,缩短审计时间,节约审计成本,从而提高审计效率。
我们科室要把握时代的脉搏,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自身,立足内部,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就一定能够为促进医院的和谐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财政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省定),
医院审计工作计划。以促进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逐步构建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为目标,组织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2006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检查预算编制和执行、预算超收收入的分配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供电供水等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揭露和查处预算超收收入分配使用不合理不合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预算编制不科学、违反财经法纪和执行财政改革政策不严等问题。6月底结束。
2、乡镇负债审计(省定、全省大交叉)。以摸清乡镇债务情况,促进乡镇健康运行为目标,组织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乡镇负债情况进行清理审计,摸清乡镇负债的数量、种类及用途,揭示负债形成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化解乡镇债务提供决策依据。4月底结束。
3、财政决算审计。以摸清财政运行管理现状,促进深化财政改革,提高财政运行质量为目标,对阳新县(省厅审计)、西塞山区(市定上年结转项目)2005-2006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重点审计财政收支状况及运行质量,地方政府管理和运作本级财政,财税部门预算管理和理财治税情况,以及各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揭露和查处财政收入质量不高、执行各项财政改革政策不到位、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政策等问题。8月底结束。
4、财政四项改革政策执行情况审计调查(市定)。结合预算执行审计对有关单位执行财政四项改革政策情况进行审计调查。6月底结束。
二、行政事业审计
5、市直及有关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市定)。以促进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财务管理水平为目标,对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支队、市人事局等3家行政事业单位2006财务收支以及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2005-2006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查处虚报支出项目骗取财政预算资金,利用职权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违反收支两条线,乱发乱补,用***大吃大喝及***旅游,私设“小金库”等问题。11月底结束。
6、医院行业审计(市定)。以促进加强医院财务管理,规范医院行业收费行为,加强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管理为目标,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黄石市中心医院(上年结转项目)、黄石市一医院、黄石市二医院、黄石市四医院、黄石市结核病防治院所等5家市级医院和大冶市、阳新县各1家本级医院2006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查处违规乱收费、乱加价、盲目采购大型医疗设备造成闲置和浪费、在药品、医疗设备采购环节拿回扣等问题,促进降低医疗成本,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为我市公共卫生体制建设服务。6月底结束。
7、学校行业审计(市定)。以促进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教育行业收费行为为目标,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审计市实验高中、市六中2所市级学校和四个城区各1所本级学校2006年度财务收支情况。重点查处学校乱收费、乱办班等问题,深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加强我市教育体制建设决策服务。6月底结束。
三、专项资金审计
8、五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省定)。以摸清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现状,促进加强资金管理,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目标,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组织对市本级、大冶市、阳新县200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5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重点检查各项基金收入的真实完整性和支出的合法合规性,揭露和查处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保障资金安全完整,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6月底结束。
9、扶贫资金审计(省定)。以促进市委、市政府扶贫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我市扶贫开发目标的顺利实现为目标,组织对阳新县2005至2006年度扶贫开发专项资金进行审计,重点检查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以及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及效益情况,揭露和查处有意拖欠、虚列支出、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6月底结束。
10、三项市级专项资金审计(市定)。以促进专项资金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对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费、粮食储备基金2005-2006年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6月底结束。
四、重点建设项目审计
11、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市定)。以促进加强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为目标,对黄石理工学院、市城投公司等市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进行决算审计。重点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揭露违***采购和招投标程序、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虚报工程造价和损失浪费等违纪违规问题,为完善我市投资体制服务。11月底结束。
12、国外援贷款项目审计(省定)。以促进加强管理,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外债偿还能力为目标,根据审计署授权,组织对世行贷款公共卫生项目、磁湖污水治理工程项目、日本协力银行贷款城市防洪项目、结核病控制项目(卫Ⅴ)、林业持续发展项目(林业四期)等国外援贷款建设项目进行审计,重点检查国外贷援资金和本级配套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设备采购和使用、提款报账等情况,揭露项目执行中存在的违反国家法规和国外贷援款项目协定,以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7月底结束。
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
1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以摸清家底,揭示风险,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为目标,组织对市粮食储备公司2005-2006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性,揭露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等问题,严肃查处内外勾结、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以资产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为尺度,从资产营运结果和资产构成方面,分析评价企业的资产质量,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1月底结束。
六、社会中介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
14、社会中介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市定)。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为目标,组织对部分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重点揭露违反执业准则、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造成国有资产和政府资金流失等问题,促进提高执业质量。11月底结束。
七、经济责任审计
15、经济责任审计。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目标,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在行使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监督权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重要经济政策法规执行情况、重点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并探索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结合、合法合规性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并重的路子,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卫生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部属(管)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管)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各类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17日发布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令1997年第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