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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时间: 03-26 栏目: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一: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刘敏(死者宗增强之妻),女,20XX年2月16日出生,联系电话:13541654680

被申请人: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101201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45.9KM/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

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1.6KM/H,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罗广国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XX】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二: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2128字)

申请人:聂某,男,汉族,20XX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某市。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20XX年7月5日作出温公交认字{20XX}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及结论,现依法申请复核。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交认字{20XX}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王冬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定江承担此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杨露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3.依法对聂某进行伤情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20XX年6月23日18时30分许,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石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隧道内)时,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某,造成杨露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聂某重伤(没有做伤情鉴定)的交通事故。

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露自身负次要责任,郑富和无责任、刘明军无责任、李忠平无责任、穆志智无责任

二、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错误

1、聂某、杨露并不是站立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从椒江J7xxxx上的损坏处可以看出车辆存在发生碰撞,从杨露被撞离本车二十多米处外,聂某被撞伤的程度,后车的时速应当在较高的情况下与椒江J7xxxx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才会导致聂某重伤、杨露死亡的结果。如果在人、车分离的情况下,并且是由后面两辆车辆追尾后再撞伤站立的杨露、聂某,也许就不会是现在的结果。显然,聂某、杨露并不是站立城东隧道内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被撞,而是在行驶的过程中被撞,被申请人认定聂某、杨露是站立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椒江J7xxxx燃油助力车旁应当是错误的。

2、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保持车距,导致两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某是错误的。如果是张定江驾驶的车辆与王冬春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那么应当是张定江(后车)的车速较快,王冬春驾驶的车(前车)低速行驶或者停止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追尾这种情况。被申请人在分析事故成因的时,却是认定张定江驾驶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驾驶时未注意路面安全,导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王冬春驾驶的轿车未降低时速行使,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按照被申请人认定的事故成因,两辆车辆在没有其他外因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发生追尾的。后车并没有高速行驶,前车是高速行驶的,即使没有保持安全车距,也不可能发生追尾,申请人的成因与结论存在矛盾。很明确,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在高速行驶的的情况下撞上的前面聂某驾驶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后面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距,避让不及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发生追尾。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保持车距,导致两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某是错误的。

三、责任认定错误

1、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负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王冬春驾驶的浙JQxxxx轿车的高速行驶,撞上的前面的由聂某驾驶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然后又与后面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的车辆发生追尾,张定江驾驶的车辆并没有直接与聂某、杨露发生碰撞。因此,此次事故王冬春应当负主要责任,张定江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张定江负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2、被申请人认定聂某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聂某没有违反规定驾驶车辆,并且车辆并没有停放,而是由于后面的车辆车速较快发生碰撞引起的交通事故,聂某对此次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聂某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3、被申请人认定杨露自身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认定杨露在隧道内(一级公路)停留。然而,杨露是乘坐聂某驾驶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发生的事故,杨露并没有在车道内停留。也没有停留的必要性,杨露并不是行走通过其隧道,而是乘坐聂某的车辆进入隧道,杨露作为乘车人不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认定杨露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综上诉述,王冬春违反规定高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定事故责任原因和划分的交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特贵局申请复核,故请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三: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1113字)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XXX被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20XX)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XXX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20XX)

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20XX年1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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