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AAA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XXX市XXXX经济开发区XXX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评审请求: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请求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驳回我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准予我公司商标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200X年X月6日,向贵局申请注册“AAAREEAAAXXX”,国家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BBB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XXXX号商标近似,于200X年X月X日通知申请人驳回了申请人的商标申请。申请人不服该决定,特申请复审。
一、申请人“AAAREEAAAXXX”是组合商标,与贵局引证的XXXX号“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两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图形的构图及整体外观等各个方面均有重大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现将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1、申请人商标与所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上差距显著,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或者认为与引证商品有联系。
申请人商标为中英文的组合商标,由11个英文字母“AAAREEAAAXXX”及中文“XXX”组合而成,特征鲜明。申请人商标含义是既包含申请人公司的字号“XXX”又含有其英文名称“AAAREEAAAXXX”,而引证商标则是单纯由英文字母“REE”构成。相关公众看到“AAAREEAAAXXX”及中文“XXX”组合的商标,会立即想到“此商品是“XXX”公司的商品”,并会想当然认为““AAAREEAAAXXX”是其英文名称,公众不会联想到“BBB公司”或者“REE”商标。
2、在图形构图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不近似,公众不会误认。
申请人商标由“AAAREEAAAXXX”、“XXX”上下排列组合而成。“AAAREEAAAXXX”在上,“XXX”在其下居中,并且但就英文“AAAREEAAAXXX”来看,也有左右对称的感官效应,也不会联想到商标“REE”,同时在中文“XXX”思维定势的影响下,更不会想到是“BB”公司的“REE”商标的商品。二者不存在让消费者产生关联的条件与可能性。
二、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没有也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或者认为其间有何联系。
申请人公司坐落在素有“中国电饭煲之乡”之称的广东XX市。十多年以来申请人一直使用““AAAREEAAAXXX”商标经营多功能电炒炉(锅)、多功能电热炉、电饭锅、西施煲、快速电热水壶等一系列产品。申请人致力于此品牌产品的宣传、经营与推广,该标志广泛应用于申请人公司的各种产品、文件资料及宣传品中,此品牌日渐深入消费者之心已为人们所接受。已通过国家3C和CQC质量认证,荣获“中国知名品牌”、“97中国家用电器博览会金奖”,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命名“99青年文明号”企业。
在申请人使用“AAAREEAAAXXX””品牌的几年来,从未出现消费者误认,或者将此二者混淆起来的情况。这一现实状况更证明了申请人的品牌与引证商标无关。
综上所述,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图形的构图及整体外观等各个方面均有重大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且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该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接受,未发生误认的情况,为此,特恳求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驳回我公司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准予我公司商标注册。
附件:
1、
2、
3、
申请人章戳
年 月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厂(公司)前以__________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第_____号通知书驳回,依照《商标法》第32条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决定。
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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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说明:可以提供证明材料。
附:
驳回商标的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住所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可以从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以邮戳为准)起十五天内(以邮戳为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若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天内挖苦提出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延期日从十五天期满之日后的第二日走上了 计算,延期申请应交纳延期费。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局驳回原件)、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和《商标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商标,应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并抄送核转单位。申请人对驳回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应提供复审申请书1份。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应注明原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商标局驳回的日期及通知书编号;并着重写明要求复审的理由;最后签字或盖章。证明材料应作为附件一并交送。
申请人要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申请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申请人名称:韵凯家居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潭头办眼工业区第一、第二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XXX
职务:XXX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注:集乐商标的代理机构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59号昌地火炬大厦一号楼606室
评审请求:
国家商标局发文编号为ZC8048562BH1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商标局驳回“集乐+ CHOCOLLECT+图形”商标在第28类“玩具、积木(玩具)、拨浪鼓(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娃娃、玩具小屋、活动玩具、长毛绒玩具、拼图玩具、智能玩具”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表示不服,现委托我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复审。请求撤销本驳回,将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事实与理由:
商标“集乐+ CHOCOLLECT+图形”的驳回理由是商标图形部分与潍坊市寒亭区寒亭天成风筝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526162号飞鸢商标及图形近似,然事实上,“集乐”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在实际使用中也不至引导相关公众误认。依据商标法之相关规定,代理人根据客观事实提出以下观点,供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复审时予以考虑。
相关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审查标准: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一、“集乐+ CHOCOLLECT+图形”商标由文字、英文和图形三部分构成,无论是从该商标的部分考虑亦或是出于整体考虑,该商标与引证商标都不构成近似,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
1、申请人申请商标的中文名为“集乐”,英文名为“CHOCOLLECT”这显然与被引证的商标“飞鸢”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都不构成近似。
2、对于申请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是否与被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分析如下:
图一:被引证商标
图二:申请人商标
上述图片来自中国商标网
(1)从图一与图二的比较可知,两图形在整体上并不近似,更不相同。
(2)申请人商标图形的来源:该商标图形源于中国古代小篆“乐”字,申请人通过长期的构思,终于精巧将该文字图形化。(见下图:)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该图像的构图、整体外观还是该图形的含义上,并不与被引证商标相近似。
综上所述,该商标的文字部分与被引证商标文字部分不构成近似;该商标的图形部分与被引证商标亦不构成近似。此外,申请人申请的“集乐+ CHOCOLLECT+图形”商标与被引证商标在整体上不近似,更不相同。因此,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二、被申请人申请该商标之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并且在申请人的宣传下该商标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商标局如驳回该商标的申请将对该企业的运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公司在该品牌上投入的时间、精力被浪费,另一方面也将丧失众多辛苦积累的客户,更加糟糕的是企业可能会因为该商标的驳回而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证据材料)
综合全文观点,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集乐+ CHOCOLLECT+图形”商标与被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不近似,因而该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属于应当予以公告注册的商标。
据此,代理人特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充分考虑上述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撤销本驳回,将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此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附件:
商标驳回通知书及引证商标(复印件)
证据材料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xxxx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