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解封申请书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何XX、蔡xxx诉被告杨x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时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贵院据此查封了被告车辆一辆(车牌号:粤S/xxxx)。
现原告和被告的纠纷已结案,被告按照(20XX)东三法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赔偿金人民币xxxx元、受理费、保全费合计xxx元已全部履行到位,原告也领取了全部的赔偿款,本案诉讼已经终结。因此,被告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保全手续,并将担保物(即粤S/xxx轿车一辆)返还给被告。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XX市车辆管理所:
兹本单位XXXXX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 ),车辆沪 ,于20XX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案号20XX嘉执字第 X 号,现案件已了结,且查封满一年,故委托 XXX 同志(身份证:XXXXXXXXXX )申请解封。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如存不符,由本单位承担责任。
申请单位:
20XX年8月4日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
我叫XX,男,汉族,现年26岁,永州市冷水滩人,身份证号为43110319870102XXXX,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镇XX村刘家院组。
20XX年10月2日,我驾驶自己的湘X14415号中型自卸货车与唐XX驾驶的属杨XX所有的湘MA296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冷水滩区往黄阳司XX路段发生了相撞事故,贵单位在此次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以调查取证为由扣押了我的湘M14415号中型自卸货车及行驶证,20XX年10月14日,贵单位出具了冷公交认字(20XX)第P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此次交通事故中各有关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结束。后贵单位组织了对事故的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失败。20XX年4月17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次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彭XX、唐XX的向我和其他当事人索要事故赔偿的诉讼请求,表明事故的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由冷水滩区法院依法对此次事故进行处理。
现在距事故发生贵单位扣押我的车辆已8个多月,距事故调查结束贵单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已8个月,冷水滩法院受理此次事故已2个月,我的车辆一直扣押在贵单位。因没有车子,我一直处于失业状态,没有一分钱收入,生活举步维艰,家庭越来越困难。为了尽快恢复生产,维持家庭运转,按照国家道路交通、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特请求贵单位立即解除对湘M14415号车辆的扣押,依法归还我的车辆和相关证件。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