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登山,董事长。
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翟虎渠,院长。
公司股东 。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事实和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 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公司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相关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书
2、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XXX的通知和提案
4、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XXX的通知和提案
5、公司股东XXX发给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决议通知
6、公司股东XXX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7、公司股东XXX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8、股东会议记录
9、股东会议决议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某某,
申请事项
1、依法对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2、诉讼费用及其他清算费用由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于20XX年12月24日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登记设立,注册资金为125万元,股东为:申请人、第三人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20XX年12月2日,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将享有被申请人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就享有申请人百分之五十二的股权,申请人享有百分之四十八的股权。某某年元月1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某某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将公司承包给第三人经营管理。承包期满,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申请人与第三人于某某年12月2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终止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经营。20XX年度,被申请人未参加年检。20XX年4月1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又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受申请人的委托于20XX年5月7日向第三人发律师函,但第三人不同意提出的基本原则,无法自行清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提出强制清算,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申请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资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人出资225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第三人出资234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后经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未变。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12月20日,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至20XX年12月19日届满。
由于申请人与第三人就该公司续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上述《合资开发合同》第七章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符合解散之条件,应于20XX 年12月20日解散。另该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自20XX年底,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派人与第三人联系,要求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拟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但第三人置之不理,一拖再拖,既不开会,也不作出合理解释。20XX年7月27日,申请人致函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再次要求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清算。但第三人至今尚未答复。
第三人置申请人多次催促于不顾,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20XX年 月 日
证据清单
1.出资证明书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证明申请人的股东资格。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证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工商查询单1份
证明第三人由铜陵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变更为安徽中房置业有限公司。
4.合作开发合同1份
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约定,被申请人经营期限为5年;合资期满,至少一方不同意续办时,合资企业解散。
5.被申请人公司章程1份
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合资期限为5年;营业期限届满时,公司终止和清算,15日内成立由股东代表组成的清算组。
6.关于清算铜陵中房环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函1份
证明申请人要求第三人、被申请人开展清算的意思表示。
提交人:
提交日期: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