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 万元。投资总额港币 万元,经营期限 年。现有职工 人。生产经营范围
为: 。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 年 日申请人应付货
款 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 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 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
款 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 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
款 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117,141,963.11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 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 )。债务大于资产 元,严重资不抵债。
自 年 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目的: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写作要求: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栏应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如系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如系法人或非法人以外的组织,应写明单位全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职务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2. 申请目的:
一般表述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除能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八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请予准许依法宣告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3. 事由和理由:
如系债务人申请破产,一般应写明:(1)债权发生的事实,包括债权的产生、数额、履行期限、有无担保等事宜;(2)该笔债权已到履行期,债务人到期而未履行的情况;(3)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依据。
申请破产的请示报告
(适用国有企业)
关于“企业”申请破产的请示:(主管部门)
我单位自造成企业连年亏损,已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我单位现有职工 名,离退休职工 名,资产负债率高达 %。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我单位拟申请破产,于 年 月 日已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和 年 月 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且已提出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预案,待批准后实施。
(企业名称) (公章)
同意破产的批复
(适用于国有企业)
关于同意批复
你单位“关于申请破产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依法实施破产。望尽快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进入破产法律程序。
(公章)
年月日
申请人:北京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北京市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北京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2月22日登记记设立,是由XX 和 XX 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经营期限为20年。现有职工 X 人。生产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
近期由于经营不善,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20XX年 月 X日申请人应付货款人民币XX元;应付短期借款 XX元人民币;其他应付款XX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 XX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 XX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 XX元人民币,固定资产帐面合计XX元人民币,债务大于资产 XX元,严重资不抵债。自20XX年XX月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申请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号,邮编:200032,
电话:021-6443++++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索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操新公路1388弄25号-A117
被申请人股东:陈炎骏,男,汉,身份证号:310109197807075212
出生年月:1978年7月7日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300号,属嘉兴路派出所
被申请人股东:张泰,男,汉,身份证号:31010919811226103X
出生年月:1981年12月26日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436号,属嘉兴路派出所
申请请求:
1、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2、判令被申请人在破产清算范围内支付货款13,600元、诉讼费674元,合计14,274元,支付逾期期间双倍计付的迟延履行金;
3、判令被申请人股东陈炎骏、张泰因怠于履行破产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依据和理由:
根据2007年2月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08年4月2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档案机读材料》,被申请人上海索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4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索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徐民二(商)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
根据徐汇区法院判决:限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8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36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4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支付逾期期间双倍计付的迟延履行金。
被申请人股东陈炎骏、张泰是上海索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50万元,各持50%。至今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8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被申请人陈炎骏、张泰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不自觉按时履行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一)项、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八年++月++日
附:
1、本申请副本3份;
2、相关清算证据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