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讲座心得体会
今天下午(2011.4.14),韦姸老师给我们上了一节人生规划的专题讲座,在没有听讲座之前,我就在想,人生规划是不是就是我高中时想的如何规划人生蓝图一样的呢?自己的专业知识是如何的扎实牢固,自己的职业岗位是如何的美好,等等。。。。。。,在她没有讲之前,我就是这样认为的,但是,当她给我们看的第一幅图片,一幅中国大学生在现场人才招聘会上的图片时,我当时就愣住了,中国是如此多的大学生在面临着就业,要想找到一份好的工作,是多么的不容易,也可想而知,要想找到一份较为轻松的工作,是不是也该在大学阶段认真的把专业知识学好呢?
其中,韦姸老师给我们讲的六个阶段,是如此的关键重要,第一阶段的适应环境,第二阶段的自我探索,第三阶段的社会探索,第四阶段的明确职业方向,第五阶段的职业实践阶段,到最后的积极寻找实践或在就业实践中检验和修正职业方向。每一个步棸是如何规划,如何着手,如何在一步一步中去实现它,这些,原来还有那么多“零件组成并去实行的。
通过这次的讲座,让我受益最大的是:我们想做某件事或正在做某件事情的时候,你一定要结合现状给予分析,要了解目前的形势,还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在关系复杂的现实社会,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如何培养自我管理能力和理财能力,事情结束后,你还要学会善于总结和反思,从经验中学习,提出对自己有益的东西,只有这样,你才会有所进步,有所提高。
2014年8月4日,参加了市局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专题讲座学习,市局特监科申宏伟科长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概论、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和特种设备事故警示三个方面进行了讲解。通过听取专题讲座,我了解了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学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知识。特别是牛育才局长及班子成员所做的重要讲话和点评,使自己深受启发,进一步强化了牢固树立 “以严监管为第一要务”理念的意识。
自己作为政策法规科的一员,在全面学习的同时,特别注意对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学习,新《条例》)的正式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升质监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会有以下几点:
新《条例》—— 赋予新内涵 指明新方向 因此新《条例》的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统一的新工作目标。这次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制度。它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目标,从单纯的安全性改变为安全性与经济性的高度统一,赋予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新的科学内涵。
二是完善了特种设备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场(厂)内机动车辆没有纳入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特种设备材料管理、锅炉水处理管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无损检测管理、土锅炉查处规定以及特种设备许可工作证后监管等内容也未在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这些问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新《条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定职能,对上述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调整范围和工作环节。 新《条例》还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科技创新、应急救援和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赋予了新的内涵。
职责定位——明晰各方责任 突出企业主体
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需要企业、检验技术机构、安全监察部门和地方政府明确职责定位,履行各自责任。
首先,新《条例》明确了生产、使用单位承担对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全面负责的主体责任。特种生产企业不但要保证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而且要保证其生产的特种设备能效指标满足要求。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第一责任人。
其次,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技术把关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既承担监督检验的重任,同时又是被监督对象。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地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新《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2011年8月4日,参加了市局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专题讲座学习,市局特监科申宏伟科长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概论、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和特种设备事故警示三个方面进行了讲解。通过听取专题讲座,我了解了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学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知识。特别是牛育才局长及班子成员所做的重要讲话和点评,使自己深受启发,进一步强化了牢固树立 “以严监管为第一要务”理念的意识。
自己作为政策法规科的一员,在全面学习的同时,特别注意对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学习,新《条例》)的正式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升质监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会有以下几点:
新《条例》—— 赋予新内涵 指明新方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XX年6月1日实施。在近6年的时间里又进行一次较大的修改,主要是基于安全工作、节能管理、依法行政、有效监管、强化责任等方面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从XX年底到2011年底,特种设备数量从292万台增加到605万台,翻了一倍多。其安全管理问题和节能管理问题日益突出。而且监管力量不足与设备数量快速增长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
因此新《条例》的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统一的新工作目标。这次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制度。它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目标,从单纯的安全性改变为安全性与经济性的高度统一,赋予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新的科学内涵。
二是完善了特种设备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场(厂)内机动车辆没有纳入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特种设备材料管理、锅炉水处理管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管理、无损检测管理、土锅炉查处规定以及特种设备许可工作证后监管等内容也未在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这些问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新《条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定职能,对上述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调整范围和工作环节。
三是指明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改革创新的方向。新《条例》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故处理等方面都明确了进一步改革创新的方向。比如,在下放行政许可项目和分级管理方面,新《条例》第102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行政许可下放省级质监部门实施,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在事故分类、分级方面,新《条例》突破了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分级的一般原则,不仅以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因素来划分事故等级,而且还结合特种设备事故的特殊性,按照设备中断运行时间长短、高空滞留人数、转移人员数量、设备爆炸或者倾覆等因素综合划分事故等级,更加符合特种设备的特性。
新《条例》还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科技创新、应急救援和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赋予了新的内涵。
职责定位——明晰各方责任 突出企业主体
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需要企业、检验技术机构、安全监察部门和地方政府明确职责定位,履行各自责任。
首先,新《条例》明确了生产、使用单位承担对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全面负责的主体责任。特种生产企业不但要保证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而且要保证其生产的特种设备能效指标满足要求。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第一责任人。
其次,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技术把关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既承担监督检验的重任,同时又是被监督对象。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地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新《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