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孙绪生,男,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电话:7411232
申请事项: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正在诉讼过程中,为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申请人已经通过建平县信访局向建平县土地局提出检举控告,请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查明向申请人承包地内堆放尾矿砂和毛石的行为人,受益人,依法确定责任人。现土地行政部门已经立案受理,正在调查、处理中。
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对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诉孙绪生关于林地承包权的诉讼。
综上,申请人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11月14日
中止审理申请书二: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请求事项
申请人咸阳某有限公司因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依法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法律事实必须以尚未审结的另案(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应依法中止诉讼。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咸阳某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9月6日公证送达解除了2008年4月 23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诉至渭城区人民发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现贵院受理的咸阳某有限公司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恳请贵院依照民诉法之规定中止本案诉讼。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中止审理申请书三: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山东省XXXX局
地 址:济南市X号
负责人:王HB 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中止审理HT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山东省XXXX局税务行政决定一案。
事实与理由
HT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山东省XXXX局税务行政决定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在案,案号为:(2008)市行初字第144号。在贵院受理本案前,对HT房地产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申请人已依法于 2008年11月14日向山东省公安厅移送《涉税案件移送书》(鲁XX移[2008]1号)。山东省公安厅经审查认为HT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9年度至2007年度采取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列收入等手段偷逃税款,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涉嫌偷税犯罪,现已立案侦查。申请人认为HT房地产有限公司涉嫌偷税犯罪一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事实的查清及税务行政决定的认定具有决定作用,本案须以山东省公安厅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为彻底查清本案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合法公正的审理本案,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之规定,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济南市SZQ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省XXXX局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