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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计划

时间: 01-29 栏目:工作计划
矛盾纠纷排查计划一: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计划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是变被动为主动,变滞后为超前,变消极为积极,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稳定的有效途径,应该而且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使这项工作能够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中坚力量,全面掌握了解建设系统存在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领导

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要继续坚持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矛盾纠纷带有综合性,单靠一个部门解决不了,要综合地加以解决。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办公室。要逐级明确排查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成任务期限和奖罚措施。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制,对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必须上报办理进度和结果。

三、工作制度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就是第一个接待矛盾纠纷的人员必须负责落实该矛盾纠纷的受理、登记、汇报工作。

2、联席会议制度。建设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联席会议主要研究重大矛盾纠纷和阶段性工作意见,联席会议成员指定专人作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联络员。联席会议一般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下属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建设局将加强督查,及时解决本系统的矛盾纠纷。

3、领导接访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健全领导接访、下访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及时化解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领导接访原则上每月二次以上,由建设局党政领导轮流接待,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4、信息报送制度。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性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局里报告,建设局在向县综治办报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情况。经排查没有发现矛盾纠纷的,也应当记录在案。

6、检查评比制度。建设局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1-2次专门检查或结合综治目标管理检查对下属各部门、单位矛盾纠纷排查情况进行检查考评。矛盾纠纷排查结果作为综治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责任。建设局党政一把手作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地对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抓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

2、强化部门责任。各部门要切实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建设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做好本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3、强化基层责任。建设局党委各党支部要有专人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治保会、调解会要把排查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排处,使每一起矛盾纠纷都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

4、强化责任追究。建设局要加强对各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情况。对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导致应排查的矛盾纠纷未得到及时排查或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疏于调处,造成矛盾激化,以致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矛盾纠纷排查计划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计划(790字)

2011年溪谷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面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保障社会公平争议,着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区和谐稳定。

工作计划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矛盾调处的重要性。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矛盾调处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任务抓好。要把调节的理念贯穿于工作之中,使每一起纠纷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要做好今年工作,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必须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社区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分工落实责任。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矛盾排查调处领导小组,由社区主任担任组长,社区干部为成员参加协调、处理、解决矛盾纠纷。2、加强矛盾排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加强防范,相互协作。社区各口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积极参与齐抓共管,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明确任务,落实措施。1、要按街道部署组织全面、彻底矛盾纠纷排查摸底工作,要深入基层,认真、细致摸底,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做到责任到人。2、组织排查社区调委会坚持“以排调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随时掌握社会动态,贯彻边排查边化解原则,积极预防妥善处理。3、定期召开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防范工作,每月应当将排查情况及时向街道汇总,认真抓好调处工作。4、档案管理。建立调节纠纷工作档案和调节工作记录,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做到一事一档,全面实行档案管理。5、充分发挥基层调解会、治保会的作用,进一步强化排查工作的力度,做到早发现、早重视、早调处、早解决。对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确保矛盾排查工作顺利的开展。


矛盾纠纷排查计划三: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计划(1553字)

一、2013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思想

2013年,我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八大”重要思想和建成小康社会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为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2013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总体思路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2、加强基层建设。

3、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追究力度。

4、提高自身素质,强化服务意识。

5、切实把矛盾排查调处运行处置建立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认识

我社区要高度重视建立大调解机制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建立大调解机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摆上议事日程。要定期就大调解工作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工作。我社区要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组。

(二)完善排查调处机制,构筑化解矛盾防线。

1、预防机制

一要坚持信息预防。我社区要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要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要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排查机制

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我社区要定期将辖区纠纷的种类、特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到稳定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反馈到街道综治办。我社区应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

3、包案机制

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或解决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由我社区、派出所干警包案限期解决。

4、调处机制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归口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我社区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街办及时调处。

5、督查机制

一是领导督查,我社区领导按照自己所包的矛盾纠纷进行督查,定期开展研判会议,研究解决问题。二是跟踪督查,社区组织实行全程督查,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三是会议督查,社区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

6、回访机制

坚持回访预防,对于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酿成新的事端。

7、月报机制

我社区每月向街办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包括月报表),排查上报要有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

8、责任追究机制

我社区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对排查调处不力,瞒报漏报造成群体越级上访的,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三)强化措施,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

我社区要巩固健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我社区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确保调委会组织健全,人员齐备,充满活力。要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志愿者参加到调解组织中来,活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其次,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大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要贯彻“当调则调、调裁结合、解决问题”的原则,强化调解工作。对已经发生的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争取调解处理,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互相理解和信任。最后,要稳步推进司法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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