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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转让协议书

时间: 12-18 栏目:信函

1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xx矿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愿共同信守:

1、甲方转让给乙方xx矿的xx%股权计人民币xx元,乙方同意接受。

2、在本协议签署前甲方的原股东已于xx年xx月xx日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本次全部股权转让。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全部股权转让金额xx万元,乙方按以下方式付款:在本协议签订后支付xx万元给甲方为定金,余款xx万元在甲方交付乙方《采矿证》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转让款包括甲方办理合法有效证照转让手续至乙方的所有费用。乙方支付甲方款项到以下账户:开户行:xx户名:xx账号:xx。

4、本协议生效乙方即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定金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股证、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及矿井所有资产的交接(详见交接清单),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乙方办理的证照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股权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原股东依法承担。

7、股权转让后,甲方不享有xx矿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

8、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办妥《复产通知书》给乙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

9、违约责任:甲方必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办齐相关证照及移交资产,甲方因证照、《复产通知书》或资产交接等原因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的,应当赔偿乙方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余款,逾期15日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双方的其他违约事项按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10、争议解决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1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章的文书资料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xx月xx日

2矿山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xx公司xx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转让矿山座落于xx,四至以甲方交付给乙方的采矿证为准。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x万元,于协议签订时起,乙方付给甲方预付款xx万元,余款xx万元于变压器上完通电后付清。如乙方不按约定将款付清,甲方有权收回矿山,并不退还预付款。

三、转让后甲方应协助乙方调解与当地村民和村委会的关系,涉及上级主管部门事宜由甲方负责协调。

四、转让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如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甲方无关。

五、如遇国家征用,地上附这物及土地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

六、花草树木及土地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xx乙方:

年xx月xx日

3矿山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XXXX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

乙方(受让方):XXXX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

住所地: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矿山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享有采矿权的易县抓河花岗岩矿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遵守:

一、矿山位置:XXXXXX

二、转让标的

本协议转让的标的包括以下部分:

1、甲方所有XXXXX花岗岩矿的采矿权;

2、河北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转让给甲方XXXX花岗岩矿;

3、甲方加工厂所占地(XX7.9亩山地,该地是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承包价格为:1000元/亩/年;山上植被维护费12,000元/年;20XX年恢复治理费29,900元已缴纳、20XX年恢复治理费19,900元)。

4、甲方所有的设备及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山上房屋、高压线路、配电室、空轧机等)。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本协议第二条所涉及的标的转让总价为160万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80万元;剩余80万元转让款于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条所涉及的标的物全部交接完毕并双方签字后3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矿山涉及第三人权益的项目

1、设备(所有权人不详)包括:160千伏变压器、通往山上的电缆、爬山据及道轨;

2、四川设备(所有权人不详)包括:315千伏变压器一台(价值约15万元)、龙门吊一台(价值约8万元—10万元)、多片锯2台(共计7万元)、40吨装载机一台、6m3空轧机一台、40发动机一台、厂中石料(价值约2万元)。

3、福建设备(所有权人不详)包括:旧大锯两条及剩余10000元左右。

以上三项中所涉及的所有设备,双方商定以万元的价格由甲方直接转让给乙方,转让款于双方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负责协调与第三人的关系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征地补偿款

甲乙双方共同努力争取征地补偿款。取得征地补偿款后,在补偿款范围内先行支付垫付的矿山安全生产保证金35万元。若征地补偿款不足以支付安全生产保证金的,则甲乙双方各承担不足部分的50%;征地补偿款超出安全生产保证金的部分,甲乙双方均分。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向乙方交付所转让矿山的各项手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许可证、土地租赁协议书);

2、协助乙方办理矿山转让相关手续的办理;

3、协助乙方处理矿山转让前所遗存的各项问题。

七、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间的合作协议解除、双方互欠债务抵消、乙方撤回对甲方的起诉。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转让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致使相关手续迟延办理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2、乙方应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如不能按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转让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九、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案审批机关一份。

甲方:XXXX石材有限公司乙方:XXXX石材有限公司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4矿山采矿权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青真市安留铝铁矿山xx(以下简称甲方)xx受让方:xx(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转让内容

1、甲方自愿将“青真市安留铝铁矿山采矿权”转让给乙方,采矿许可证号为:52XXXXX920064。

2、本协议转让的矿区位于清镇市暗流乡矿山村,面积3。102平方公里,确定矿区范围的拐点坐标以《采矿许可证》记载的坐标为依据。

二、转让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次转让方式为作价出售。转让资产为采矿权,采矿权转让费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元)。

2、转让合同签订生效,15日内乙方支付转让费的80%即xx万

元整(小写¥xx元)给甲方,乙方留转让费的20%即xx万元整(小写¥xx元)作为尾款,尾款的支付方式由本条第3款约定。

3、在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为乙方后,且同时满足本款以下条件时,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尾款:因矿山涉及约xx万元诉讼债务(小写¥xx元),待该诉讼终结执行债务时,乙方以转让费的10%代甲方抵偿应当由甲方所承担之债务(抵偿额以100万元为限,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剩余转让费的10%即xx万元整(小写¥xx元)待甲方清结其所有债务,并向乙方提交债务清结凭证后,再行支付。

三、债权债务及权利义务

1、采矿权转让前产生的一切债务,包括矿区内所有的征地、移民搬迁补偿、地方关系的协调、国家及地方政策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全部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和交纳。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及以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承诺其对本协议项下的采矿权,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与任何单位或个人有采矿权权属争议,没有将该采矿权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设定过抵押担保,没有被任何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采取过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除第二条第2项涉及的诉讼外)。如果甲方的采矿权因以上瑕疵造成转让不成就时,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应当符合采矿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乙方应当符合其受让条件,任何一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造成转让不能成就时,按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保证现有的协调地方关系的管理人员在不少于3个月的期限内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地方关系,以配合乙方顺利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及延期的相关证照,否则按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的变更登记过程中,甲方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合法、真实、有效的证照及其他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不能完成采矿权人的变更登记时,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在乙方实际接管矿山前,甲方应当妥善保管、维护现有设备,不得擅自转移、处分现有设备,同时积极配合乙方对设备的整合技改,以确保在乙方实际接管时现有设备完整、矿山能顺利正常运营,否则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第二条第2项的约定支付转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采矿权转让费25%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采矿权转让费,并向乙方支付矿权转让费25%的违约金。

五、其它

1、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协议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协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甲、乙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双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生效。

甲方:(签章)xx乙方:(签章)

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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