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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康复协议书

时间: 12-16 栏目:信函

1社区康复协议书

编号:

社区

协议起算时间:年月日

甲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基层组织名称)

乙方: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及号码:,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服务处所:,社区康复地点:,康复治疗机构及所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公安分局社区康复决定书(文号:),为了保证乙方完成社区康复,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职责:

(一)帮助乙方制定并监督执行康复计划;

(二)向乙方提供有资质的戒毒机构及戒毒治疗途径的信息;

(三)对乙方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指导和帮助;

(四)每周至少与乙方约见一次,了解相关戒毒情况,督促乙方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五)对申请短期离开社区康复地点的予以审批;对提供变更社区康复地点的,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审批;

(六)对乙方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乙方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困难和歧视时,可以向甲方求助;

2、乙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可以申请甲方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二)义务

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本协议:

1、自觉遵守社区康复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管理,接受甲方监督,定期向甲方报告戒毒情况,主动接受全程戒毒治疗;

2、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检测;

3、变更就医、就学、就业地点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

4、申请变更社区执行地点的,应当提前天向甲方报告;

5、不与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与有吸毒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

三、本协议自年月日起执行,至年月日止。

(或者基层组织)负责人签字: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盖章)社区康复人员:

家庭监护人签字:

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

甲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盖章)

乙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如下协议:

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时间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小组成员详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通过检测、谈话、戒毒情况阶段评估、戒毒知识辅导、教育劝诫、就学、就业、就医援助以及其他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除毒瘾的措施,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检测□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测三年内不得少于28次:第一年的前半年至少每半个月检测1次,后半年至少每月检测1次;第二年至少每2个月检测1次;第三年至少每3个月检测1次。突击检测每年不得少于3次。□社区康复人员的定期检测三年内不得少于12次:第一年至少每2个月检测1次;第二年至少每3个月检测1次;第三年至少每6个月检测1次。突击检测每年不得少于3次。

2、报告□社区戒毒人员每月至少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1次戒毒情况。□社区康复人员每2个月至少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1次。

3、请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的区、县(市),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3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同意,发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并必须按时返回销假。外出期间,要按协议规定主动到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检测,并按期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检测结果证明。

4、地点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变更到其他街道、乡镇或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治疗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审批表》,向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变更到其他街道(乡镇)的应当提供接受地街道(乡镇)同意接受的书面证明。审批同意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原执行地的管理。

5、驾驶证管理社区戒毒人员在接受社区戒毒期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辆,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上交执行地街道(乡镇)禁毒工作部门保管。在社区戒毒期间如需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在上交驾驶证前,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区戒毒执行期满后,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发还。对机动车驾驶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但已稳定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3个月以上的,可以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持有C1(不含)以上驾驶证的,应主动申请降为C1以下驾驶证。

五、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六、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戒毒协议:

1、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2、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拒绝将机动车驾驶证上交执行地街道(乡镇)保管的。

社区康复人员有上述1、2项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戒毒协议。

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八、此协议壹式贰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3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甲方:佛山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规定和佛山市公安局∕局(分局)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号),受佛山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委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帮助乙方戒除毒瘾。社区戒毒(康复)时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组成人员:负责人:,单位和职务:;成员:,单位和职务:;成员:,单位和职务:;成员:,单位和职务:;成员:,单位和职务:;成员:,单位和职务:;成员:,单位和职务:;

乙方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服务处所:,联系电话:,初吸时间:,戒毒经历:,戒毒(康复)地点:,电话:,亲属或监护人姓名:,电话:。

一、乙方责任与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本协议,接受甲方监督。

(二)戒毒过程中出现急性戒断症状的,应当主动到卫生部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接受脱毒治疗或者请求甲方协助。

(三)自觉服从和配合甲方的管理,每两周主动向甲方如实报告戒毒(康复)情况,每季度向甲方书面报告一次戒毒(康复)情况。

(四)按照《禁毒法》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检。

(五)短期(五日内)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应当提前两天就离开事由、时间、随行人员等情况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及时销假。

(六)确需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的,应当提前15日就变更事由、新执行地详细地址及亲属(监护人)意见等情况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社区戒毒(康复)决定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新执行地执行。

(七)经批准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一)各成员根据本协议和各自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具体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二)第一年每两周,第二、三年每月至少一名成员与乙方见面一次,了解其在社区戒毒(康复)治疗、生活、工作以及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提供生理脱毒、心理康复、行为矫治、司法救助等方面的辅导和帮助。

(三)积极协助解决乙方的实际困难和推荐就业;动员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四)发现乙方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其他疾病危及生命的,应当协助其亲属(监护人)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五)督促乙方定期接受公安机关检测。

(六)对乙方提出短期(五日以内)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或者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申请的,积极帮助协调相关部门。

(七)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立即向执行地公安机关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或者行政处分,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

(二)乙方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由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起生效。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及号码:,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服务处所:,社区戒毒地点:,戒毒治疗机构及所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条的规定,根据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文号:),为了保证乙方完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职责:

(一)帮助乙方制定并监督执行戒毒/康复计划;

(二)向乙方提供有资质的戒毒治疗机构及戒毒治疗途径的信息;

(三)对乙方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指导和帮助;

(四)每周至少与乙方约见一次,了解相关戒毒/康复情况,督促乙方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五)对申请短期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予以审批;对提出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审批;

(六)对乙方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乙方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困难和歧视时,可以向甲方提出求助;

2、乙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可以申请甲方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二)义务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本协议:

1、自觉遵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管理,接受甲方监督,定期向甲方如实报告戒毒情况,主动接受全程戒毒治疗;

2、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检测;

3、变更就医、就学、就业地点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

4、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点的,应当提前天向甲方报告;

5、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与有吸毒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

三、本协议自年月日起执行,至年月日止。

永靖县人民政府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基层组织)负责人签字: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盖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家庭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

5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社区工作人员:

社区民警:

社区医务人员: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家属(或监护人):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单位(或学校)代表:

戒毒社会工作者:

其他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小组人员: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名):

福州市闽清县省璜镇人民政府: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州市闽清县省璜镇人民政府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监护人或者亲属姓名: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签订如下协议:

一、福州市闽清县省璜镇人民政府为帮助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戒毒(康复),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福州市闽清县省璜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监护下进行戒毒(康复)。在戒毒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可以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求助。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应当予以帮助。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

(一)制定并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有针对性地具体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二)对社区戒毒人员实施监护管理。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可委托戒毒人员的亲属(或监护人)负责对其日常生活、戒毒治疗的监护,无亲属(监护人)的,指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中的一人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所在单位(服务处所)和学校指派的代表应积极配合。

(三)每周至少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见面一次,了解其在戒毒治疗、身体康复、家庭生活、就业工作以及学习培训等方面的情况,并给予其在生理脱毒、心理康复、行为矫正等方面的辅导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传授。

(四)对无业和无劳动技能的社戒毒(康复)人员,积极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解决就业问题,并鼓励其自谋生路。

(五)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低保。

(六)发现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或其他疾病危及生命的,可以协助本人或者亲属将其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七)、按照公安机关《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到公安机关接受检测。

(八)对短期外出提出请假或者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视情给予批准。对需要变更戒毒地点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九)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规定的行为进行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在24小时内向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报告。

(十)依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历次检测结果和是否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等现实表现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和效果评估。社区戒毒(康复)期满,依据历次评估结果,提出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具体意见,报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七日内到社区戒毒(康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到。

(二)每周主动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积极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随时走访。每月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一次戒毒情况。

(三)按照公安机关《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定期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

(四)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三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请假;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十日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

(五)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不得无故终止治疗。

五、违反协议应承担的后果:

(一)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戒毒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1、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未按要求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5、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6、其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

(四)在社区戒毒期间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无正当理由脱失7天以上的,由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提出意见,并经决定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同意,取消其治疗资格,治疗时间不计入社区戒毒期限。

六、本协议自年月日起执行,至年月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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