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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学习协议书

时间: 12-10 栏目:信函

1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书

甲方:浙江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邮编:321004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姓名(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姜慧

院(系)法政学院学号:

性别: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33030219930912202X

丙方:学生家长(或经济承担人)

姓名:朱微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13676714272

与乙方的关系:母女

现工作单位:经商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乙方自愿,丙方同意,甲方推荐乙方赴国立高雄师范大学学习,期限为一学期,自20XX年9月10日到20XX年1月20日止。

二、甲方承担的责任

1、通过校际交流项目向乙方出国(境)学习提供信息咨询和必要指导。

2、甲方与接收学习的国(境)外学校签署交流协议。

3、乙方在国(境)外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在符合甲方规定时,可以转换为甲方学校学分。

4、甲方为乙方在项目规定的在外学习期限内保留学籍。

三、乙方承担的责任

1、乙方出国(境)学习属于学校派出性质,应按甲方关于交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一切手续,出国(境)学习费用全部自理。

2、乙方应遵守所在国家以及地区的法律和对方学校的校规,不得违反所在国家以及地区法律及校规。在外的一切个人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在国(境)外期间应当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4、乙方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申请出国(境)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外所选专业和所学课程需取得所在学院认可,并按甲方所要求的学习内容进行学习。乙方在返校后应当向甲方及所在学院提供详细的出国(境)学习报告。

5、乙方在学习期满后应按期返校,不得无故在国(境)外滞留。如需延长学习期限,必须在原来的期限结束前60天向甲方申请并取得甲方的同意。如不按期返校,在此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在国(境)外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中断学习提前回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丙方承担的责任

1、丙方须承担乙方出国(境)学习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在外的学费、食宿、交通、医疗、保险及生活费和国际旅费等)。

2、丙方为乙方在外学习、生活提供必要指导。

3、乙方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丙方应当为乙方购买足额的国(境)外人身意外保险及医疗保险。

五、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协议履行中如有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和乙方、丙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

甲方: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日期:年月日

丙方:

日期:年月日

2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

甲方:华南理工大学

乙方:(姓名)(学院)(学号)(专业)(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丙方(乙方法定监护人):

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国际联合培养(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保障各方权益,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

一、乙方获得甲方的推荐前往自年月至年月,共交流学习,期限个月。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接受甲方和(国/境外院校)的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1号),以及《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20XX年7月修订)的相关内容。

二、甲方承担的责任

1.向乙方提供国(境)外交流学习方面的咨询。

2.指导并协助乙方办理出国(境)手续。

3.向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提供所需的有关乙方的材料(华南理工大学学生成绩单,华南理工大学推荐信等)。

4.指导办理乙方在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等事宜。

三、乙方自愿参加本交流项目,并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服从甲方管理,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交流工作。

2.按甲方要求全面如实向甲方提供办理对外交流手续所需的所有材料(高考成绩单、财力证明、个人简介、个人陈述、语言证明等)。

3.临行前全面了解国(境)外机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好交流学习必要的准备。临行前须向甲方提交经本校所在专业、学院相关负责人认可的国(境)外交流学习的课程计划。

4.乙方赴国(境)外高校学习前应当根据要求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并按照甲方的收费收费标准及具体项目协议缴清相关费用。在交流期间,如乙方所获得国(境)外学习单位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给予的经济资助由乙方自主支配。

5.在国(境)外高校学习交流期间,应与院系教师及项目联系人保持联系,每月汇报学习研究及生活情况。

6.严格按照交流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容(含修读项目类型、修读专业及修读课程等)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研究,原则上不得变更。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乙方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修读,需要对交流项目的时间、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则必须本人提前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提交教务处审核,方可变更,并报国际处备案。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中止或延长交流期限、转往交流项目以外的其他院校或国家、更改交流生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交流项目无关的活动,甲方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7.出国(境)学习期间,乙方的住宿床位及由甲方提供的相关补贴安排以学校的相关规定为准。乙方的学生证、校园卡、医疗证等各种证件可办理注销或自行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保管不善而产生的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8.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或(国)境外学习单位的规定,购买相关的强制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医疗、意外伤害、财产等商业保险,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负责其在国(境)外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并自行对其行为造成第三方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如未购买保险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9.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对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及学习所在单位的规定,保证执行本协议规定各项条款。因乙方本人违法或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10.接受甲方对乙方在交流期间学习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标准。

11.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如期返校,并于返校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注册及其他相关手续。

四、在乙方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根据管理需要,甲方指定(姓名)份证号:通信地址: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代其办理在甲方的各项事务。代理人联系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适用范围:凡申请并获得甲方推荐参加由甲方联系、组织的各种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含交换生、联合培养、游学、暑期实习等)的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六、丙方对本协议内容完全同意,并承诺督促乙方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丙方负责赔偿。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八、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九、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华南理工大学

代表签字:

(公章)

日期:年日月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3大学学生因公出国交流学习协议书

甲方:复旦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玉良

住所:上海市邯郸路220号

乙方:

住所:上海市路弄号室丙方(乙方担保人):

住所:上海市路弄号室复旦大学(甲方)与乙方和其担保人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因公出国交流学习并由丙方担保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因公派遣乙方出国交流学习,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以____身份赴_学校留学,期限为_____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甲方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留学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交流学习

乙方须达到的留学目标为:成绩合格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因公出国留学期间,指定复旦大学外事处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交流学习期满后按期回国,并按期向甲方报到。

第六条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交流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甲方违约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请求甲方返还其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发生转移的财产,并请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违反第五条约定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人民币_圆整(元)的违约金。此外,甲方可以请求乙方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丙方就甲方向乙方提出的偿付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书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五条规定的交流学习年限期满时止。

第十条各方就本协议项下约定内容及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以促和解;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叁份,甲方持壹份,乙方和丙方各持壹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签字)

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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