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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生产承诺书

时间: 11-06 栏目:信函

1监理人员个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06]69号)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我作为工程监理人员,郑重承诺:

一、对专业范围的安全监理工作,恪尽职守,做好检查、巡视等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二、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贯彻、执行对口专业的各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记好监理日记中有关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容;

三、参与施工现场对口专业的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积极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

四、参与专业对口的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五、认真开展日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

六、对上级违章指挥,监理工程师有权制止。

七、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八、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定期演练,落实岗位应急措施;

九、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按要求识别警示标志;

十、对于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正确佩戴、使用;

十一、积极参加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落实岗位应急措施;

十二、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我无条件接受监理公司及项目监理部做出的处罚。

承诺期限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至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承诺人签字:xxx

二O一0年三月x日

2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承诺书

现就我单位监理朝阳市铭泰钢结构有限公司1#加工车间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并认真落实。

二、合理配备监理人员,所设监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当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四、认真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六、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对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严格审核。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等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七、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八、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做好安全监理的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十、依法依规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根据本承诺事项制定具体的承诺落实标准。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从严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承诺日期:

年月日

3监理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xx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1.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本项目工作日的25%;

2.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

3.检查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日志具体内容,写明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措施;

4.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项目总监是否现场带班;

5.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下达停工整改令,隐患排查有销案记录。

承诺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xxxx

xx年xx月xx日

4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促进我单位加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确保质量事故为零、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我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我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我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实行监理工程师定期报告制度。监理单位每月向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及下一步治理防范措施;对重大风险源辨识论证、方案评审、条件验收等实行专项报告制度;监督管理小组随时对监理报告抽查复核。

(七)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

(八)我单位承诺对在建工程监管未履职到位按以下原则处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其规定从严、上限处罚。2、检查过程中若发现监理单位在一年内未每月定期报告、资料抽查不合格、隐患无记录排查结果、专项方案未审查验收、分部工程未按程序和要求进1行验收的等未履职到位的情况第一次记不良行为记录2个月;第二次记不良行为记录4个月,并作行政处罚;第三次则记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直至记入黑名单。3、对企业从业人员未履职履责的按建质[2014]124号及省住建厅黔建建通[2014]409号,进行不良记录并按规定做作相应处罚。

监理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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