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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时间: 10-09 栏目:信函

1航次租船合同

承租人:锦州兰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YD-20130923-C3

出租人:浙江华胜海运有限公司乘浪6

签署方式:传真签署

签署地点:山东东营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船名和船舶资料:

1、船名:(乘浪6)载重吨(8665T)船舶长度(129.65m)满载吃水(6.993m)船籍(温州)

2、船舶资料:船舶主要项目、防止油污证书、适航证书、船舶保险单。

二、货物名称、装货地点、加温要求、数量、时间、运费、航次、装卸时间、滞迟费:

1、货物名称:芳烃

2、装卸港名称

装货港:仪征和南通诚晖油库

卸货港:锦州港

3、装货数量:最大载重8665吨,按4000吨起算,超出吨数按实际数量计算;如因船方自身或潮水原因造成的不满载,则按实际装货量计算。

4、受载日期

20XX年09月26日±1天。合同签订后,承租人改变装卸港需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天气、节假日、政府行为等)除外。

5、到达卸货港日期:船舶必须在装货完毕后的1日内到达卸货港,否则因船舶延迟到达卸货港所造成的相关油品价格或其他损失,由船方承担。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天气等)除外。

6、装卸时间

承租人保证装货港48小时,卸货港48小时,装卸时间可合并使用:自船舶抵达装货港锚地向海事报到起算起,超过为滞期时间。

7、运输费及相关费用

7.1运输价格:人民币110元/吨(开票),4元/吨港建费不包括在运费里面,如果卸货港船方需替货主支付港建费,则货主另行支付该费用货物的港口费用和港口建设费货方负责,船舶的港口费用船方负责,由于移泊、过驳所发生的移泊费、过驳作业有关监护环保等费用由承租人负责。

7.2承租人必须提供一个安全泊位作业,承租人油品必须符合船舶适装,出租人必须保证原装原卸。

8、运载航次:根据承租人的实际货量确定运载航次计划;

9、装卸时间:按出租船舶到达装卸两港,向港航、海事部门或货主(代理)单位报到时起到全部装卸货(油)结束止,装卸两港作业时间不超过96小时(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10、滞迟费:

10.1、若船舶在装卸两港作业时间超出96小时以上,所产生的滞迟费用按每天20000元计算,由承租人承担(除因台风、海啸、大雾、涌浪、结冰等天气原因、地震、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非合同执行双方原因造成延误外);

10.2、若出租船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到达装货港,所产生的滞迟费用按每天20000元计算,由出租人承担(除因台风、海啸、大雾、涌浪、结冰等天气原因、地震、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非合同执行双方原因造成延误外);

三、运费结算及方式

1、承租人应在全部货物卸完,航次结算全部确认后,在收到出租人开具的全额发票认证后的一周内,将运费电汇至出租人指定银行帐号,或由代理方东营昱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直接开具代理费发票至货主由货主分别支付代理费和出租方船运费。

2、如果船方在装/卸货港替货主支付4元/吨港建费,运费结算时,船方凭港建费发票,由货主支付运费时一并支付该费用。

四、船舶、泊位、样品封存、保险、验舱

1、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符合安全、适装、适卸条件的安全泊位进行作业,并提供相关资料;

2、出租人所提供的船舶应是适航、适装、适工的船舶;

3、在装货结束时,船方、供货方共同对每一舱所装油品取混合样(分上、中、下层三层取样混合)将总混合样封样双方签字留存,船方至少留6个签字封样,船方必须保证油品质量,保证原装原卸,以作为到卸货港的验货依据;如出租人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取样封样,由此引起的货损货差及相关责任由出租人负责;

4、船舶保险由船方负责,承租人保证货物手续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船、货各自办理有关港口使费等相关手续,费用自理,责任自负,装货港4元/吨的港口建设费由货主在装货前交纳,由于货主延期交纳该费用而引起的滞期及损失由货主承担;

5、出租人应在装载前对所运进行油品检验,确认出租船舶对此载油品的可承运性,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货,如出租人未检验油品则代表检验合格。在装载前和卸货完毕后,承租人有权验舱;

五、货物数量及品质检验

1、货物装船数量的确定:以装货港本船船检数量为准;

2、货物卸货数量的确定:以卸货港本船船检数量为准;

3、若卸货数量与装船数量出现差异,以装船数量为准,航运中的油品损耗为2‰,超出部分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责任;承租人对卸货数量超出合理损耗范围与油品质量的变化不负任何责任。

4、因卸船品质与装船品质有差异,对承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则由出租人负责,货物品质以装货港双方封样为准;

5、若双方或其中一方经检验对货物品质和数量有争议,则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商检机构对封样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错误方承担。

6、若出租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的计量方式履行,自行与货主进行其他方式的交接并签字确认,则该单业务按照实际交接方式来结算。

六、其他事宜

1、约定的合同和航线原则上不更改,若临时要求修改合同、改航线或增加多港装卸,须经双方协商统一,单方修改无效,双方均应在修改处盖章核对后生效。为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更改方负担;

2、本航次租船为正常合法经营的内贸货物运输,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办理相关手续。若出现问题和造成影响,由责任方承担,并由一方向另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出租人船舶必须按照港口海事要求安装并24小时开启AIS海上卫星定位系统,

4、出租人不经承租人同意,不准在第三港口靠泊或装卸,必须保证货物安全、按时到达目的港卸货(除因台风、海啸、大雾、涌浪、结冰等天气原因、地震、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外);

5、出租人船舶因出现机器故障或其他海损情况时要第一时间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出具相关证明,经承租人许可后,可视情况延期履行合同,否则因船舶延迟到达装卸港,船方将承担因油价变动引起的一切损失。如出租人船舶告知承租人因船舶故障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却自行运载其他货物时,出租人自愿支付承租人50%运费作为补偿;如合同签订完毕后,承租人通知货物取消,则承租人自愿支付出租人50%运费作为补偿。

6、出租人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滞留、留置、变卖及置换承租人托运的货物;

7、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8、若装卸两港出现异常情况,出租方需在第一时间通知承租方,积极听取承租方提供的解决方案,用以处理异常情况;若出租方未在第一时间通知承租方,并按照自己的方式处理异常问题,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提交起诉方海事法院裁决。

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结算完毕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传真副本有效;

2、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经双方确认后,做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承租人:锦州兰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租人:浙江华胜海运有限公司乘浪

传真: 传真:

授权代表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20XX年09月23日签署日期:20XX年09月23日

2航次租船合同

船方:

代表人:

租方:

代表人:

经友好协商,合同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1、船舶及船规范;

载重/吃水:9511MT/6.5M

总長/总宽:127.80/18M

总吨/净吨:5849/3275

散装舱容/包装舱容:11073M3

建造年:20XX

货舱/舱口:4/4

吊杆:无

舱口尺寸:

①12560MM*7000MM

②15200MM*25900MM

③15200MM*25900MM

④15200MM*25900MM

船舶类型:单甲板船

2、货物及货量

散装毛角石(od30cm-70cm)9000吨,10%增减幅度由租家选择。货物数量根据船上的船长及租方指派的检验员联合水尺检验数据为准,船东不负责水尺检验数量与岸上过磅数的差异。

3、装卸港

装货港:福建省泉州市肖厝港,1安全港口,1安全泊位

卸货港:台湾岛,基隆港/台北港,1安全港口,1安全泊位

4、船舶受载期/销约期

双方协议在xx时间内连续运载,首航次受载期:

5、运费

每公吨运费7.00美元,包括船东负责将货物从中国福建运输到台湾岛基隆台北港引水点。港口使费及代理费用由租方支付。

6、装卸率

航次装卸时间共计5天,装卸两港合并使用,连续24小时计算。包含周六、日和节假日。由于租方报关、单证没有就绪,或者货物没有及时备妥造成船舶在装卸两港等泊造成的时间损失视为滞期,由租方结算滞期费。

7、延滞费

装/卸港的滞期若发生,租方按每天3000美圆补偿付给船东,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滞期费在卸完货后2天内凭相关的单证结算。

8、速遣费

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计算方法同滞期费。

9、运费支付:

9.1.租方在本航次合同签订后5银行工作天内预付押金30,000.00美元到船东指定银行账户。

9.2.航次运费在船舶抵达卸货港锚地,各方面准备好卸货后并在卸货前付清,总的运费按卸货港交货数量为准。最后运费多退少补。押金在最后一个航次扣还给租方)

9.3.如果租方没有如期打款,船东有权取消合约,并依照约定条款和法律提出赔偿。

9.4.装、卸港滞期费在卸货完毕的2个银行工作日内根据相关单证支付,但总是在释放所有的货物之前支付。

10、装卸时间

10.1.装/卸货时间起算时间点:

在船舶到达装/卸港锚地以后,递交装卸就绪通知书,装卸港开/关仓由船员负责计入船东时间,包括夜班,星期天和节假日无论是否靠泊,是否检疫。

如船到舶位准备就绪通知书在1200时之前(包括12点)递交,装卸时间从1300时起算;如通知书在1200时之后的时间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日的0800时起算。如装卸提前使用,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等泊时间算入装卸时间。

10.2.装卸两港的水尺测量时间合计不超过4个小时,超过的时间记入装港的装货时间。

11、在装卸港内如果发生过驳/减载,由租方负责安排和承担费用。

12、在船到达装港/卸港前,船东/船长需提前3、2.、1天向装卸港代理或租方通报船舶预抵动态,因船东/船长未及时通报装港/卸港代理,而产生装/卸时间的变化和其他费用的产生,全部由船东负责。

13、租方指定两港代理,并代理费用。租方负责装卸港引水费用,租方负责装卸港的所有港口使用代理费。

14、其他条款

14.1.合约顺利期满后,租方有权优先承租。

14.2.本合约书因政府相关单位政策之执行,暂停输出入等问题导致无法供货影响市场供销机制时,双方同意本合约书延长或自动失效;若合约失效后双方结算运费无误时,船方应于三个银行工作天内无条件退还租方押金。

14.3.船方及租方的银行资讯及本合约书的内容高度保密,双方在无事先通知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传递及外泄。

15.1.船舶/运费的税费/规费/费用由船东负担,不论其计算方法如何。货物的税费/规费/费用由租方负担,不论其计算方法如何。

15.2.仲裁地点:福州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律。

15.3.其他合同条款按照《金康‘94》合同条款。

16.本合约未尽事宜或情况发生之变化,双方可协商订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约附属合约与本合约具同等法律效力。

17、双方银行账户:

船方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银行名称:

银行代码:

租方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银行名称:

银行代码:

船东:

代表人:

签章:

签署日期:

签字地点:

租方:

代表人:

签章:

签署日期:

签字地点:

3航次租船合同

签约地点:上海市宝山区

签约时间:20XX年4月xx日

出租人:上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021-65612611

传真:021-55381289

承租人: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型材料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021-56606770

传真:021-56601955

收货人:

经协商一致,合同各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xx承运船舶的规范:

船名:海联6;船籍港:上海;建造时间:xx;登记船东:[让承运人自己填写];船级:xx;总吨:1804吨;净吨:1010吨;载重吨:3200吨;散装仓容:xx立方米;包装仓容:xx立方米;吊杆:xx;船吊负荷:xx吨;夏季干舷:xx;仓口数:2个;船长:74.90米;船宽:12.60米;满载吃水:5.30米。

第二条xx货物和数量

货名:矿渣微粉;数量:3200公吨散装货物,5%增减由乙方选择。

第三条xx受载期

1、受载期限为20XX年4月24日——20XX年4月26日。

2、甲方应当在船舶到达装卸港前不少于xx个工作小时该工作小时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中)通知乙方及收货人。

3、如出现船舶提前或延迟的情形,甲方应在24个工作小时(该工作小时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中)内书面通知乙方。

4、若船舶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受载期限抵达本合同列明的泊位或做好装货准备,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受载期限内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泊痊的日期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应自收到通知时起48个工作小时(该工作小时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中)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责任延误提供船舶或合格舱位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xx装货、卸货港

装货:上海港宝钢原料码头xx号安全泊位。

卸货:海南省海口港xx码头xx号安全泊位。

装货由乙方负责,卸货由收货人负责。

第五条xx装货、卸货时间

装货时间:为2个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罢工、移泊、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除外,即使已经使用。

卸货时间:为2个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罢工、移泊、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除外,即使已经使用。

第六条xx装卸时间的计算

1、装卸货时间均自甲方向乙方或收货人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12小时后的早上9点起算,其中装货时间至装货完毕甲方签发经乙方确认的运单时止,卸货时间至卸货完毕收货人签发收据时止。甲方应当在乙方对待装船舱检查合格后的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工作时间内递交本条前述通知书,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船舶待泊时间、政府主管部门例行检查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

3、可调剂使用装卸时间。

第七条xx运费及支付

1、运费每公吨12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圆/吨)。

2、甲方承担亏舱、堆舱、平舱、理货费用,乙方负责装货事宜并承担装货费用,收货人负责卸货事宜并承担卸货费用。

3、运费按照装船和交付货物数量中较低重量计收。货物装货数量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字确认。货物卸货交付数量由甲方和收货人共同签字确认。

4、在卸货结束后,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依法开具相关发票并送交乙方,经乙方审核无误后,乙方应在xx个银行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划账至甲方账户。xx甲方银行账户信息为: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第八条xx滞期费、速遣费:

滞期费、速遣费分别为每天10000元、5000元,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与运费同时结算。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速遣时间为装卸全部节省时间。

第九条xx两港税费、规费、费用

船舶、运费的税费、规费、费用由甲方承担,不论其计算方法如何。货物的税费、规费、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论其计算方法如何。

第十条xx留臵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求甲方支付运输费用。如果甲方不支付或逾期支付规定的各种运输费用,乙方不得留臵该货物。

2、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若乙方无法联系上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xx规则适用

1、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托运人的责任和义务、运单内容及格式等条款和条件按国家交通部于20XX年颁布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执行,但该规则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共同海损事项的处理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即《北京理算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xx特别条款

1、首要条款。甲方承诺对本合同所载运货物的物理及化学性能有充分认识,配备安全运载该货物丰富经验的船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具备匹配的合法有效的运营许可,并使用能够承担安全运载该货物的合法资质、适格的船舶。基于此,乙方xx将本合同所述货物交由甲方安全运输至卸货泊位/港口/码头,本条款是本合同首要条款之一。

2、船舶在装货前,货舱的状况必须使乙方满意。船舶在装货前应保持干燥清洁和货舱严密性,并且在航行过程中保持通风、干燥,严禁超载。

3、甲乙双方分别各自办理船舶、货物保险手续,费用自理。

4、甲方应负责对运输货物进行理货及按照货号分票,如需绑扎、加固、垫料亦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5、甲方对货物水湿和货差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若在运输途中,本合同所述货物灭失或损毁,甲方不能按期交付货物时,无权要求支付运费。

7、若船舶或货物落空,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本合同总运费的30%作为违约金。

8、按装卸需要,承运人应当在装卸时免费提供船上吊杆、吊车等设备,并且应当使该设备物理性能保持良好。

9、在船舶将要进入滞期时间前,甲方应当将将要进入滞期的具体时间和按本合同约定计收滞期费的意向以《滞期通知》的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收货人。乙方和收货人以《滞期通知》作为各方确认滞期的凭据之一。

第十三条xx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书为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中国法律和程序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xx签署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对本合同的内容及条款,双方均负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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