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方案(2)
时间: 04-03
栏目:方案
6、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的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8、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 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 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 每次不少于2小时。镇(乡、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区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 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理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 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 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 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区公安分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 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 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 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区公安分局审 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区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区公安分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 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 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 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区司法局和 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人 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 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区公安机关 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 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 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六)奖惩考核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区政府对各镇(乡、街道)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五: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 判决、裁定、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 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 教育改造质量,改善社会治安秩序为目的,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加大对非监禁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 “和谐桐城”做出积极贡献。
2 、工作原则
——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定权限内、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依法操作,全程公开,接受监督。
二、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镇社区矫正工作适用于下列5 种罪犯: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
3 、被裁定假释的;
4 、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列为重点矫正对象。
三、工作步骤
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分三个阶段:
1 、准备阶段(20XX年10 月上旬)
成立鲟鱼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及规章制度。
2 、启动阶段(20XX年10 月中旬― 10 月下旬)
(1)召开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相关规章制度。
(2)派出所做好矫正对象移交准备工作,确保不缺一个矫正对象,不少一份档案资料。
(3)学习《桐城市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和《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参加市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
3 、实施阶段(20XX年11月上旬)
(1)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
(2)召开社区矫正工作移交动员大会。派出所负责召集辖区内矫正对象参加移交动员大会,并在会上正式向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矫正对象及其档案资料(一人一档)。
(3)建立社区矫正组织网络和工作网络,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建立工作档案和相关台帐,开始实施社区矫正。
四、组织机构
按 照“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组织要求,成立“镇社区娇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副书记为组长,政法 委员任副组长,党政办、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办、财政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卫生院、工会、妇联、团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 常工作,办公地点在镇司法所,办公室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居委会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成员由村党总支书记、调解主任、治保主任组成。
五、部门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协调推进。
1、综治办: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工作范畴,并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内容,促使有关单位支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2、派出所:配合司法所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违反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重新犯罪的,及时按法定程序办理。
3、司法所: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4、民政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5、财政所: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7、劳动保障部门:积极为生活困难且有就业需求的矫正对象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并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结转社会保险事项。
8、卫生、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六、工作内容及流程
1、工作内容
(1)加强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学习教育活动.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身体、技能状况,安排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矫正个人档案,作为考核与奖惩的鉴定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健康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5)重视对矫正对象的生活帮扶。有针对性地改善部分矫正对象的生活处境,体现人文关怀,巩固矫正成果。
2 、工作流程
严格按照《 山西省社区娇正工作流程(试行)》 (晋司发[20XX]8号)规定的衔接、执行、管理监督、考核奖惩、解除五大流程,规范运作,稳步推进。
七、工作制度和队伍建设
1、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拟定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并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落实各项措施。
(2)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定期报告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情况,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3)教育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加专业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4)考核督查制度。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定期、不定期检查各村社区矫正有关情况,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发生矫正对象擅自离开所在地域或重新犯罪等情况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2 、队伍建设.
(1)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2)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公安民警。
(3)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或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高等学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
八、保障措施
社 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切实增强责任 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此项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鲟鱼”的工作内容,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 办公室要定期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村党总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从思想 认识、制度建设、舆论宣传等方面入手,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确保全镇社区娇正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