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篇一: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 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五)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七) 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 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九)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十)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
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篇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篇三: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篇四: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
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
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
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