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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申请书

时间: 11-26 栏目:申请书

篇一:解除查封申请范文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一、解除 XXX 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 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 XXX、户名为 XX、开户行为 XXX 的存 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 贵院以 XXX 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 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 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XXX 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篇二:

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 X 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 10000 元的担保金。法院以 (2009)年安民保字第 11 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 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请求退还人民币 10000 元的担保金。 望依法从速裁定。
此致 XX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 X 
2009 年 4 月 14 日


篇三:

峨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峨山县星光旅宿, 四楼现已更改为长期租用形式, 特此向消防大队申请解除临时查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峨山县星光旅宿 
2011 年 11 月 27 日


篇四:

申请人: 杨贵妃,女,汉族, 1965 年 3 月 14 日出生。 住 址:钓鱼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 26 号 2 号楼 1 单元 202 户。 身份证: 370203196503142627 被申请人:王昭君,男,汉族,1973 年 3 月 13 日出生,个体, 住 址: 钓鱼岛市市南区泰州路 15 号 2 单元 501 户。 身份证: 370221197303130530 

请 求 事 项
申请撤销(2012)钓鱼岛南民初字第 70248 号《民事裁定书》 确认的二项查封、保全事项。 

事 实 和 理 由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贵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 70248 号民事裁 定书,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保全。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已解决,款项已付清。 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旭光名下房产的保全, 解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钓鱼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 26 号 2 号楼 1 单元 202 户房产)的查封。 
此致 钓鱼岛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贵妃 
2012 


篇五: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15874763333。

紧急请求事项

2011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11)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1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11)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3306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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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