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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书

时间: 11-16 栏目:申请书
篇一:司法救助申请范文

十三师党委政法委: 
自 2005 年以来,我师法院按照党委政法委和兵团分院的 统一部署,先后两次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了显 著成效,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但是, 执行难问题并未根本解决,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 多种原因难以执行,特别是在执行标的较大的刑事附带民事 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遇到被 执行人暂无财产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穷尽与案件相 适应的执行措施后,只能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人因其合法 权益得不到实现对执行产生误解,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导致 有的申请人四处上访、 告状。 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牵制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大量的 人力、物力,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据统计我师两 级三院现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45 件,其中被执行人下 落不明 21 件,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 24 件。 为有效地缓解“执行难”所引发的矛盾,避免生活困难 的申请人采取上访闹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体现我师党 委亲民、利民的执政理念,彰显执政为民宗旨。根据有关文 件精神和其他一些单位的经验,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
基金是从机制体制上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我院按照兵 团分院要求,在借鉴他人经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师党 委政法委申请设立执行案件特困群体救助基金。

农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2011 年 11 月 30 日


篇二: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 请 人:某某某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理 由: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
2010年7月15日附:街道低保及经济困难证明一份。


篇三: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刘保民、男
、73岁、汉族、原北海市宝美有限公司董事长,现无业无居所。户藉所在地:湖北省鄂洲市鄂城区。暂寄住祖藉:江西省宜丰县棠浦镇南坪村。唐必凤、女、44岁、汉族、原北海市宝美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助理,现无业无居所。户藉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暂寄住江西省宜丰县棠浦镇南坪村。
1994年北海市宝美有限公司被北海市检察院违法扣押查封灭失400余万元商品财产,被北海市公安人员吕维澄等包庇犯罪、挟持会计出纳、纵容刀刺、枪击、打砸抢、侵占、绑架等严重刑事侵害。全体股东员工被光身逐出北海、为维护法人公民合法权益,申清人长期缠于举债诉讼上访。十八年了,早己债台高筑,告债无门,生存危机重重。
2008年北海市宝美有限公司涉法上访群案,中央向广西交办。申请人知其宝美冤假错案处理,追责阻力大。为维持生存和规避债务矛盾激化等生存危机及社会稳定事故的发生。申请人首要诉求北海市公安机关对宝美公司报案上访十数年的公安人员挟持会计出纳包庇侵占罪犯、打砸抢盗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立案追赃,以解生存债务危困急需。然北海市公安机关等只见雷声没有作为。无奈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50万元。以解生存、高额债务利息、听证诉讼律师费等费用急需。
此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罗殿龙院长明鉴
申清人:北海市宝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股东员工代表:
2012年7月1日


篇四: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陈邦良 男 汉族 农民 户籍:广西博白县双旺镇周旺村小江队
身份证:452528196804297476 电话:13005991137
申请救助理由: 
  我因2008年5月21日被绑架抢劫以后,钱被抢光,不幸患上严重的肝病,一直在治疗,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支付不起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医生建议: 只有手术和化疗才能达到效果,估计要十多万元的手术化疗及其他费等。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我曾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肿瘤医院、广西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花费了三万多元,所有亲朋好友的钱都借遍了,己
是负债累累。为了帮助我治病,我的妻子外出打工,我的小儿子辍学在家,我的长子陈柏志在北海卫生学校就读,我的女儿陈秋利在北海七中读高中。
   签于上述情况,为早日奏足医药费进行手术,延续生命。因此,我特向案发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补助贰万壹仟元,为解决我的医药费,子女读书和家庭实际生活困难问题。直到至今仍未见结果,因此恳请上级职能部门,深情关注本案,检查督办,衷心地感谢你们。 
   此致
各级职能部门
                        申请人:陈邦良
                        2010年3月7日 



篇五:司法救助申请书

因申请人现今伤残失业没有收入,兹就人身伤害索赔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申请司法救助,请人民法院先予核准缓交诉讼费用。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韩某生
                            2007年3月29日
附:镇政府证明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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