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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物品规章制度

时间: 01-12 栏目:规章制度

1有毒有害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采购原则

业务室根据实验室的需要提出危险、有毒有害物品采购计划,写明用途和购买的数量,经所领导同意,到公安部门指定的、有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实施采购。

二、保存原则

实验室实行专人收发、记帐、保管,实验室要将危险、有毒有害物品单独存放于毒品柜,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物品及时保存毒品柜。

三、使用原则

当天使用当天回收,原则上不能过夜。实验室应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在必须使用有毒物品时,应事先了解其性质并熟悉使用注意事项。进行有毒实验时必须穿好防护服,戴好防护眼镜、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有毒物品。在进行有毒气体产生的实验时,应采用密闭的实验装置,避免毒气扩散。实验操作中,不准随意触摸有毒药品,使用有毒药品前,必须了解清楚药品的特性,必须严格按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要求进行,严禁违章操作,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安全防范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对危险、有毒药品的使用要严格控制、加强指导,学会处理各种危险情况和自救措施,切实保障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物品保管员定期检查危险、有毒物品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写成报告,及时向领导汇报危险、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情况,确保安全。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1、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2、库房应通风良好,不准住人,并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库房与其它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氧气瓶在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应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和在地面流动。氧气瓶严禁在阳光下爆晒和沾染油脂,距火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储存时同,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摄氏度。乙炔瓶使用和储存时必须直立,不得横放,以防止丙酮流出,引起燃烧或爆炸。

5、建筑用各种外加剂、有害物品如:亚硝酸钠等,必须设专库存放标识,防止亚硝酸钠误食中毒。

6、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库房要摆放整齐,对各类不同物品进行标识,分类堆放整齐,牢固安全,并作好通风、防潮、防火、防爆等工作。按禁令严格发放手续,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7、木材、沥青、油毡、塑料制品等易燃材料选择堆放地点时,应尽可能远离危险品,仓库及有明火(锅炉、烟囱、厨房等)的地方,并有严禁烟火的标志和消防设备。

8、对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应设专库存放,专人管理。不得与其它材料混放,挥发性油料,职汽油、稀释剂等物品应效密闭容器内,妥善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9、库存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10、库存内外设置防火标志,仓库院内要留存不得小于3.5米宽的消防通道,并结合储存物品性质,设置相应消防器材。

11、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毒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库。

12、可燃有毒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须要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重庆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二项目部

2009-9-16

3危险化学品及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消防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和有毒品、腐蚀品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有害物品。

二、各单位对在生产中储存、运输、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加强管理,遵守本制度和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营中的安全。各单位主管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人。

三、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XXX部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

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要求的设施、器材及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纠正。

五、各单位在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处和作业场所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必要的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用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六、各单位对危险化学物品要进行出入库、流向、储存量和用途的如实记录。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相应记录,至少保存2年。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七、危险品装卸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而发生各类事故。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装运;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八、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中要根据其不同温度、湿度或者压力变化进行控制,避免发生任何渗(洒、泄)漏而引发各类事故。

九、安全环保部要结合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制定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如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事故特点,按照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控制,并立即组织救援,不得拖延、推诿,以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和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好善后工作。

十一、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十二、本制度中未提到的安全注意事项,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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