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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案例

时间: 07-16 栏目:案例
篇一:社会医疗保险案例(575字)

客户的母亲,55岁,家庭主妇,没有购买社保;主要想获得的保障:医疗保险,预算费用3000元/年左右。

首先,为母亲在户口所在地加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者农村合作医疗),这是基本保障,万一生病住院可以报销一部分费用。

其次,考虑意外保障,一般以意外卡单为主。意外卡单一年只要很少的钱,意外保障却很全,是个很不错的选择。

最后,可考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由于客户母亲已55岁,投保商业医疗保险需要体检。但很多家公司都有产品适合的,就是保费偏高一些。考虑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中英人寿吉祥如意B款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份,保险责任如下:

患保险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赔付3万;意外或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每次最高报销4000元,手术费5000元,住院前后门诊费用1000元,住院报销保险可续保至66周岁,大病险保至85岁。85岁生存满期返还30000元。缴费15年。另外可配一张100元的意外险卡单,补充意外伤害医疗的费用。老年人大都骨质疏松,也是属于非常容易受伤害的弱势群体。

年缴保费3153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会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增加。

方案二:中国人保健康保险住院费用推荐版2档:

社保范围内报销90%,住院治疗费用每年最高可报销10万元,历年累计报销额度最高为40万。这是纯消费型保险,可续保至69岁,保费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

55至59岁档,年缴保费3937元。

篇二:社会医疗保险案例(693字)

去年的6月2日中午,我接到了曾是我同事的W小姐的电话:X先生一家出车祸了!(X先生是W小姐的亲戚,她离开保险行业后托付我帮忙服务X先生一家的保单)。当天傍晚我赶到了花都区人民医院,看望躺在病床上缠满绷带的X先生夫妇。

原来,6月1日深夜X先生一家三口外出游玩后自驾车回家,在花都山前大道小车失控翻下路基,X先生年仅3岁的女儿当场死亡,重伤的夫妻俩爬出小车呼救后不支晕倒,路人发现后报警,120将他们送进医院抢救。

这次交通事故X先生的车几乎报废,住院治疗X先生夫妻俩共用去了53555.84元。X先生的车险、一家三口的人身保险都是在平安保险投保的,小孩在幼儿园也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保险,出院后车险理赔了车损险、车上人员座位险共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以及小孩的人身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共理赔了75517.98元,也就是这次交通意外X先生总共获保险赔付175517.98元。

当我将理赔通知送到X先生手上时,他无限感慨以前对保险认识不深,以为社会医保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只因W小姐是亲戚才买了点保险,想不到……由于手臂和腿都在事故中骨折需钉上钢板固定,所以1年后X先生和太太还要再次动手术将钢板取出,他们很关注这笔手术费用还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我安慰他们,他们在平安保险投保了涵盖重疾医疗、意外医疗、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且住院医疗是保证续保的,X先生本人当年度的意外医疗保额也没用完,所以未来拆固定的手术费用,X先生可以申请意外医疗、住院医疗费用这两项的理赔,X太太也能申请住院医疗费用的理赔(她伤势较重医疗费用较高,已将她的当年度意外医疗险保额用完)。

篇三:社会医疗保险案例(765字)

龙某于1997年7月与我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施工员.2002年春节,其儿子玩烟花烧瞎了左眼,龙某既要上班,又要为儿子的医药费奔波,终因忧劳成疾,2002年4月被确诊为分裂性精神病.从2002年5月起,龙某不再上班,被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2003年5月10日,我公司认为龙某6个月的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依顺延后亦届满为由,向龙某开具退工单,并停止支付龙某的医疗待遇.龙某的妻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多次找我公司协商,强调龙某患的是特殊疾病,且龙某尚在住院,不能认定其劳动合同终止.请问以上两种观点,到底是哪种正确?

本案其实是一起用人单位在职工患病后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鉴于一些特殊疾病的医疗需要较长的时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第76条及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第2条均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1995年《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6条也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医疗期限仍在医院治疗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龙某的6个月医疗期虽过,但因其是患特殊疾病,其医疗期应延顺,如果龙某的病一直未治好,其依法可获长达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经申请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的同意,还可以在24个月的基础上顺延)所以贵公司在龙某患精神病才13个月未痊愈就解除其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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